霍姆斯法律经验论

2017-05-20 13:56石宗武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

摘要: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被誉为“英语世界历史两代人中最伟大的法学家及法律实践者”。在美国法律史的演进中,霍姆斯以其近五十年的法官职业经历,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理学及法律经验。1880年,霍姆斯首次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经典名言,批判将逻辑推理作为唯一方法的司法形式主义,开启了美国本土法理学思潮的新篇章。

关键词:霍姆斯;经验;逻辑

中图分类号:D909.1;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4-01

作者简介:石宗武(1992-),男,汉族,甘肃华亭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霍姆斯简介

霍姆斯出生于波士顿的名门旺族,从小便接受知识阶层的贵族式教育,后来沿袭家族传统,进入哈佛大学攻读法学学位,毕业后周游欧洲列国学习。1867年3月进入麻萨诸塞州律师界,之后几年,成为美国法律评论的主编,撰写法律史类的文章,并在哈佛大学主讲法律史、法理学的课程。因其良好的写作和编辑经验,1880年波士顿Lowell学院聘请其为客座教授,于次年出版著作《普通法》。此书确立了霍姆斯的学术思想,现已被奉为法学界的经典著作。1882年霍姆斯被任命为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之后成为该院的首席大法官。1902年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前后从事法官职业近50年,亲历诸多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堪称经典,被后世学者广泛称赞。

霍姆斯由于自身经历,对其所接触的诸多法学家和大法官的思想及著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在实践中不断检索成形,进而影响了整个美国法律思想的方向与进程。他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经典之作《普通法》、以及一系列包括《法律的道路》、《自然法》在内的著名演讲和法律意见书之中,其中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批判精神和理性思考耐人寻味。

二、霍姆斯的“经验”与“逻辑”论

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在判决案件确定规则时,对当下的社会需求、普遍道德以及公共政策的感受,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其发挥的作用总要比演绎推理来的深刻长远。法律的成长离不开逻辑,法官做出的每一个判决都是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通过逻辑推理作出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官依据已有先例中的规则和原则所作的判决却又确定了新的法律。研习普通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当法官在依据已有的规则时,因为新的因素和情景,又在原有规则的理由中填充了新的内容。随着时代变迁,填充的内容不断更新,所呈现的规则也时常处于更新的趋势之中,甚至与最初的规定截然相反。于是法律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养分不断演变,只有当社会停滞不前时,法律才会真正被确定下来。霍姆斯所称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即是要求法官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生活,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顾忌社会需求考量政策理由,赋予“确定”先例新的生命内涵。

法律的演变过程多半是无意识的,霍姆斯所强调的“经验”是融合了实践理性的一种直觉判断,包含着普遍道德、社会常识和职业训练等复杂因素,其中最为关键的不止是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则精准把握的职业训练,更是对法律表层下利益博弈的慎重考量。如果缺乏长期的职业训练和丰富的法律素养,无视法律概念和范围的精准适用,仅凭一般人所谓的道德正义感和偏激情绪,注定会造成大批的冤假错案。即使是训练有素的法官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自己的直觉判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以求案件的解决达到最大的公正。

霍姆斯之所以强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只是针对当时美国司法界流行的法律形式主义——法官只能机械的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并非简单的否定逻辑推理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霍姆斯肯定邏辑是人类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无论是社会实践还是理论思考,结果都必须借助逻辑的方法得出。任何人都不能一味的否定逻辑方法,而只能说逻辑方法与其他推理方法相比,作用可能较小或较大。霍姆斯认为法官所接受的最为日常的训练即是逻辑训练,类推、演绎是最基本的法律方法。司法判决的理由也是在严瑾的逻辑方法下做出的,对于大部分常见的案件类型而言,法律规则相对完备,严格适用才能保证最大公平,以满足社会大众对某一行为结果的合理期待,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神圣性。

霍姆斯通过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一观念,进而提出了社会利益的观念,指出衡量社会利益是一个法官无法回避的职责。而对于社会利益的理解和界定,支持或摒弃,都应回溯到普通法的传统中去,才能深刻理解它的起始,引导它的归途。于是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仍然是对历史的研究,而研究历史的目的又在于历史经验对现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M].明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张芝梅.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3]明辉.霍姆斯:法律实用主义[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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