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树斌案看公安机关应重视的几个国家赔偿问题

2017-05-22 23:38冯艳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

摘 要 聂树斌国家赔偿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高于268万元的赔偿决定,其中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创造了历史新高。本文立足公安机关的角度,结合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问题,特别是实践中容易忽视的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剖析,以期重视国家赔偿,规范刑事执法。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 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冯艳梅,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讲师,研究方向:国家赔偿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6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树斌父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国家赔偿金共计2681399.1元,张焕枝、聂学生表示接受这个结果,这预示着聂树斌案提出的高达13919156.80元的国家赔偿案即将画上一个句号。对于这起国家赔偿案件,公安机關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但是,作为刑事案件办案起点阶段的公安机关,重视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问题,对于规范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要重视国家赔偿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聂树斌赔偿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的决定,创造了至今为止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的新高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赔偿体系中的一类赔偿义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到201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把精神损害纳入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今天,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正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是化解公安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人权,落实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要准确理解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的法律规定

《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①

第三条规定的是行政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五种情形。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无论是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第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均纳入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限,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三种属于公安刑事赔偿的范围:违法刑事拘留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上述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侵犯当事人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并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要全面把握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实践适用

1.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严格把握条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致人精神损害,二是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意见》)中规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因人身受到侵害而受到影响的多方面因素,如人身权受损害的程度、精神受损情况及工作、学习、家庭生活等方面受到影响的情况,综合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就能达到赔偿效果,消除损害带来的影响,恢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则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意见》,如果被侵害人因致害行为发生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等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精神损害赔偿。③

2.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酌定相应数额。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把握“相应”,综合酌定具体数额。实践中公安机关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赔偿义务机关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意见》,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因“综合酌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突破,越是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其突破的幅度就会越高。呼格吉勒图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万元,达到其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94%,三年后的今天,聂树斌案给付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占比超过98%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要重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问题

聂树斌案的赔偿申请人要求原河北办案机关以发送道歉信的方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要求在媒体上公开“国家赔偿决定书”,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的赔偿案件就因这种方式的承担而提起,特别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两种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可口头进行,也可书面进行。但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公开进行。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如何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协商不成的,刑事赔偿案件可由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侵权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参考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决定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公开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行政赔偿案件按法院判决的方式公开履行。“赔礼道歉”的履行,参照前述规定执行。公安机关逾期不履行的,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依据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凭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负担。

聂树斌案申请人没有要求公安机关赔礼道歉,但是并不禁止公安机关自行增加履行。

三、要重视刑事赔偿案中工作人员的追偿追责问题

《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刑事赔偿中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进行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④第二款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涉及到刑事追偿、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及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结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關在刑事赔偿中对其工作人员的追偿追责,仅限于如下侵犯了当事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和工作中的渎职行为:(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七条第四项)。(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第十七条第五项)。(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刑事赔偿后的追偿问题

《赔偿法》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后,何时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追偿的程序、追偿的救济途径均无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结合责任人员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确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要为责任人员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实践中可采取按月按比例扣除工资的方式执行。同时应保证被追偿人的救济途径,如被追偿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按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谁赔偿谁追偿”的适用原则,聂树斌案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对其符合条件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经济上的追偿,公安机关不涉及对工作人员的刑事追偿问题。

(二)纪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问题

根据《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追究的“有关机关”应为该刑事赔偿案件涉及到的公、检、法三机关。三机关应各自对涉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对符合追责条件的工作人员追究其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的刑事赔偿范围中,工作人员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如果在案件办理中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则不对其追偿,但并不排除公安机关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其进行行政、纪律处分。

追究刑事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应在《赔偿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无论是人民警察还是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都要追究纪律责任。警察个人的纪律责任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给予处分。公安机关的纪律责任,由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同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会终身追究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甚至不受责任人退休的影响。

公安机关作为聂树斌案的侦查机关,应进行本系统内部的责任倒查,相关责任人员符合《赔偿法》追责条件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赔偿法》和《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可能会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还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以及公安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公安机关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聂树斌案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如无侵犯聂树斌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将重点围绕案件办理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进行。

注释:

①②④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冯艳梅.从赔偿费用支付角度分析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追偿存在的问题.法制博览.2016,11(中).234.

刘志远.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实务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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