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

2017-05-22 13:51曹仪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风险防范

摘 要 当前市场中,以各类资产收益权为表标的金融投资产品逐渐增多,但对于资产收益权本身涉及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及立法实践中还未真正明确。当前社会倡导绿色出行,“共享单车”符合了低碳出行的理念,然而其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资产收益就是其中的一种。本文首先分析了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权金融产品的风险,探讨了资产收益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资产收益权 法律性质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曹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46

随着当前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在法律的基础上创新的金融产品。其中资产收益权为投资标的产品越来越多,如不动产收益信托、票据收益权信托等 。然而对于资产收益权的理念至今还未明确。在实务中,以资产收益权为标的投资是否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究。本文就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我国至今还未较为明确的界定,从整体来看,资产收益权并不包括在物权理论之内。我国最早的资产收益权诞生于《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中,其中的“收费质押”就属于资产收益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部门出台了关于资产收益权下相关的权益,比如,收益权、收费权等。该权力涉及的对象为国家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事业收取费用。但是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还不够明确,与该权利相关的法律性质还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来讲,我国对这方面有着不同的见解,具体可以从这两点来谈:

第一,其认为资产收益权属于债权中的一种,有学者认为,受托人信托法律关系中,财产权由委托人将其委托给受托人,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工作,目的是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的管理与处分收益权。

第二,所谓的“收益权”指的是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认为收益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最主要的部分,只是更换了“收益权”的称呼,其实质并无变化。

第三,认为资产收益权在益物权范围之内,比如,我国公路收益权就有着相似之处。

但是以上观点还需要深入商榷。首先,资产收益权与债权没有直接联系,债券是以契约的关系形成的,其具有相对性的特点,而收益权是根据资产的实际而产生,与后续法律或事实关系并没有很大关联,且与收益权相反,其不具有相对性 。其次,将收益权等同于所有权四大权能中的收益权能也存在不妥的地方。主要是由于权力与权能之间存在一定区别。权能的涵义为权力之能,深入点说,权能是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包括在权利之内,因此,不论对于哪项民事权利,一般不会说只存在一个内容。其由较多的内容组成,其中有使用、收益等,缺少某种权力都行不通,而收益权只是其中的一種。由此可见,收益权不能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资产收益权属于其不属于传统的用益物权,但其是特殊的新型用益物权。主要是因为收益权与物权有着共同的基本特征,其中包括对世性、排他性与直接支配性等。收益权的权利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交易形式与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变化,物权理论与以往相比有所创新,使用权、占有权逐渐衍生出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使人们在资产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实现获取收益的权利作为转让标的。

从本质上来看,收益权属于益物权范围之内。收益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配合财产流转的需要,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收益权的转让。

二、相关资产收益权金融产品的风险

资产收益权是从金融实务的基础上衍生的概念,由于在法学理论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使得以资产收益权为投资标的金融产品有着较大的风险。

一般资产收益权投资与交易的模式分为两种,其中一种为单中介模式,其指的是委托人与证券公司投资中介签署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的管理与运作是由中介机构负责;另外一种为双中介模式,其作为一种比较复杂的模式,涉及到的环节与内容较多,其中有投资人、中介机构等等。首先是委托人与A投资中介签署合同,对于资金的管理与运作也是由A投资中介管理负责,之后A投资中介与B投资中介签署合同,并将委托人的资金投资于B中介发行的金融产品,之后再签署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主要是由B投资中介与资产收益权出让方签署,以其发行金融产品募集的资金受让融资方转让的资产收益权。双中介模式的投资环节十分复杂,参与人员较多,每个参与者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下,风险也随之产生,采取哪种方式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成为人们最关注的问题。

共性风险:也可以称之为合法性风险,其是基础资产与收益权转让的一种风险,这一风险是每个参与人员需要面对的。根据相关的规定可知:“出卖的标的物,应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权处分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中还未对禁止收益权的转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对“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使用还有待深入分析。实际中,资产收益权的转让无处不在,这并不是说明收益权的转让与法律相符合。资产授权的合法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基础资产合法性,资产收益权能够独立转让,但其与基础资产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资产收益权的合法性同样受到其基础资产的合法性的限制,其与相应的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存在法律风险。

在规避合法性风险时,参与人员首先应对立法有全面的了解,并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关注,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品设计与结构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避免出现违法。同时,对基础资产与收益权还应当做出适当的调整,并关注基础资产本身是不是合法资产,另外还需要关注基础资产或收益权的转让现状,关注融资方取得基础资产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出让方的风险:融资方通常作为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出让方,需要对收益权转让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关注。另外,还应对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交易成本风险进行关注。对于出让方风险的规避方法,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实施:

第一,收益权转让能够实现登记公示,应快速对其进行等级公示,目的是为了让第三人有效对抗。

第二,将基础资产为买受方实现收益权设定抵押或质押,并进行登记公示。

第三,引入第三方监管,其主要是将融资方经营管理基础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买卖方的主要风险指的是收益权让中防止基础资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风险转移。

三、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

当前使用共享单的用户越来越多,用户在使用之前需要先交付一定的押金,比如,膜拜单车需缴纳299元押金,另外还有充值款,对于押金来说,所有用户的费用数目相对较大。根据相关的调查得知,当前共享单车的市场投放数量逐渐增多,膜拜单车达到60万辆,OFO单车达到80万辆,没辆单车有较多的人使用,由此可见,押金数额不菲。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收取的押金将会越来越多。虽然收取的押金能够实现随时秒退,但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有相关的法学专家曾表示:“押金这么高,是否合理。面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规范。押金会不会成为变相融资?金融监管部门应十分注重这一问题。”共享单车公司收取的较多的资金额,资产的安全是人們最关注的话题,其是否存在着一定风险。从这个方面来讲,单车公司与金融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应将押金充值托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同时金融部门应制定相关的策略进行规范。

另外,共享单车是一种低碳出行交通工具,当前对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路边随时都可看到人们将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其给共享单车、交通安全带来不良影响。还有的人为了占有共享单车,将单车的车座拿走,需要使用单车时再将车座拿出来,导致别人无法使用单车。有的人还对共享单车的密码破解,或者将其密码记住而达到免费骑行的目的。另外,还有的人将共享单车的车牌号拿走或损害,导致别人无法使用单车。以上种种行为都是损害单车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其对共享单车造成较大的损害,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有所侵犯。虽然有的人间车牌号遮挡没有损害所有权人的物权,但其对所有权人的收益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立法建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设计资产收益权的产品不断增多,且涉及的整体资金规模越来越多,由此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资产收益权虽然在理论与立法当中还存在不足,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对资产收益权立法:通过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考虑到资产收益权在实务中的普遍应用与影响,对其单独立法;另外,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涉及资产收益权的相关金融产品的风险措施。

五、结语

总而言之,资产收益权本身涉及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及立法实践中还未真正明确,因此,研究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分析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共享单车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资产收益权的建议。

注释:

孟勤国、刘俊红.论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河北学刊.2014(4).126-130.

王晓红.商业银行资产收益权类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金融纵横.2012(12).71-72.

杨思源.小额贷款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问题探析——集中关注基础资产池的性质及其转移过程.商.2015(7).222-224+220.

黄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政法论坛.2015(6).138-145.

参考文献:

[1]祁洪亮.“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风险防范.现代经济信息.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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