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现实考量

2017-05-22 13:52郑雯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消防

摘 要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统称为“两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追究案犯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加可以起到警示社会公众的作用。目前,如何充分行使侦查职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及时、准确的惩处,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本文将从现实角度就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 消防 刑事案件 办案质量 现实考量

作者简介:郑雯,安徽省六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监督检查指导科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97

2016年11月8日上午,公安部消防局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了2013年以来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2013年以来,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对达到“两案”立案追诉标准的540起火灾予以全面立案侦查,失火案多达510起,消防责任事故案共计30起,已诉判决高达146起,在这些已判决的事故中,137人因失火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5人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预示着侦办消防刑事案件逐渐成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有效打击消防违法犯罪的同时,大多数社会单位和监管部门比以前更加重视控制火灾发生率,注重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制度。

一、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性

(一)定义

我国《刑法》表明,失火罪是指因人为过失而引发火灾的一种犯罪行为,通常会致使人员伤亡、财产受到伤害。消防责任事故罪通常是指违背消防管理法规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警示以及通知,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二)犯罪构成

一是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属于过失犯罪;三是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四是存在个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立案追诉标准

2008年6月25日,公安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从火灾造成的伤亡人数、公私财产损失的金额等方面明确规定了“两案”的立案标准 。

(四)与部分相邻相近罪名的区别

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毁公私财产,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的犯罪行为,是危险犯,即使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也同样构成犯罪,失火罪属于结果犯,如果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则不属于犯罪;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来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失火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从量刑来看,放火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而即使危害结果十分严重,失火罪量刑上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 。

2.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重大事故责任罪的区别:重大事故责任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犯罪主体来看,后者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从客观方面来看,前者违反的仅为消防管理法规,后者违反的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國家颁发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从导致事故的行为方式来看,前者表现为不作为,即无视消防管理法规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警示以及通知,不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依法管理工作;从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来看,前者发生火灾是其严重后果的唯一表现形式,后者除火灾形式外,还有其他多种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

二、消防刑事案件侦办的几点体会

与普通案件相比,“两案”的侦查办理要求证据更加充分确凿,办案程序更加严谨规范。可是,纵观长期的办案实践,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消防监督的行政管理,对于办理刑事案件普遍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现笔者从实践的角度观察分析“两案”办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浅谈以下四点体会:

(一)重视程序普遍不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将被判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剥夺其人身自由,目的在于通过立法和执行刑罚来威慑案犯,防止其再次犯罪,培养人们敬畏法律的意识,以此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然而,一些地区、一些单位对侦办“两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将其预防和惩治消防违法行为的作用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认为可办可不办,在工作中也未能有意识地将“两案”的侦查工作与火灾原因的调查、火灾隐患的整改等日常性消防监督工作联系起来。还有的存在畏难、抵触情绪,认为办案难度大、麻烦多,工作处于“推一推、动一动”的被动局面,造成大量符合立案标准的消防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办理,许多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逍遥法外,一些社会单位和公众产生了认识误区,认为消防工作与己无关,产生依赖思想。

(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判断和认定火灾的原因,必然要提取充足的证据。然而,由于火灾破坏性严重,很多物证都被付之一炬,火灾取证非常困难,也很难准确核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难以根据火灾的破坏结果为犯罪嫌疑人定罪。一旦涉及异地取证、技术鉴定,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多数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在调查中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此外,由于火灾损失的核定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起火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少报漏报,个别当事人和受灾户虚报瞒报,以期获得更多的民事赔偿数额,极易导致核定价值出现误差,影响案件定性。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和侦查手段,不能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从而丧失对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讯问的有利时机。

(三)办案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现阶段消防警力严重不足,尤其是专职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岗位的警力更为缺乏,加之部队内部岗位交流频繁,造成大部分执法人员在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时,不知如何提取物证,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履行刑事案件执法程序,讯问技巧经验明显不足,再加上消防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移交检察院提起诉讼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会牵扯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绝大部分精力,影响到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仍有部分执法单位有案不立、甚至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处罚,严重影响法律的威慑性和教育效果,案件办理存在立案率低、办结率低等问题,没有对消防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惩戒,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宣传曝光力度不够

办理“两案”不仅要严惩火灾事故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更要发挥法律与个案的教育警示作用,引导广大民众遵纪守法,从而能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远离消防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消防违法案件曝光不足的问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就存在,一些单位习惯于就事论事,只要罚款到帐,就案件办结、工作结束。在办理消防刑事案件中,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宣传曝光的意识不强,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警示社会的效果。

三、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现实探讨

(一)坚持每案必立、每案必查

即:但凡符合消防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火灾,必须及时进行报请立案审核;只要是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就必须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两案”是与火灾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认为只要有犯罪事实就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属于管轄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及时进行立案,不能一味拖延立案时间,影响破案效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正确判定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杜绝“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等错误现象的出现。立案后,应严格依据刑事案件办理的具体流程全面开展侦查工作,科学提取与审核证据,准确核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查明其犯罪情节的轻重。

(二)结合火灾特点,规范证据收集

查明火灾原因、将火灾事故责任落实到位是提升 “两案”侦查工作效率的关键。火灾现场勘查必须要全面细致,取证范围要广,要搜集所有和火灾有关的材料,对其进行客观、全面而科学的分析和鉴证,使其发挥相互印证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要依法依规及时、果断、准确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消防知识的掌握程度,犯罪后有无灭火行为、是否抢救被害人和公共财产等。对于较为复杂及疑难火灾或者涉及两家以上财产损失的,可以先行委托物价事务所(中介组织)进行统计,然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再对其核定数据进行复核。应全面做好人员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确定其死亡原因是因火灾所致。

(三)建立协作机制,提高办案效能

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两案”显著的问题是警力不足以及刑事办案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这都需要与其它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取其之长,补己之短。一方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即邀请专家做专业培训讲座,或者派工作人员去刑侦部门进行跟班学习,以此有效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各相关警种和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从而全面提升立案审核与侦办案件的工作效率。

(四)强化典型案例警示宣传

应采取多样化途径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保障与促进作用,努力加强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知、理解和关注。着重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利用各种媒介曝光消防违法案件以及追究责任的情况,针对典型案例制作专题片,采用以案说法和以案示人的方法来引导各个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远离违法行为,避免发生火灾。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贺江波.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相邻事故犯罪之区别与界定.武警学院学报.201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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