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医、保险三者互动衔接的意义探讨

2017-05-22 08:43许连方少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3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保险制度

许连 方少辉

摘 要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愈发紧张。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医闹已正式列入刑法管控范围,但从当前形式来看,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各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受伤、致残、疾病、死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何构建法治社会,彰显出法律服务、法医服务的重要与紧迫性是我们需要深思的。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结合实地调查走访后认为,只有理顺好法律、法医、保险三者之间的关系,保证三者的衔接互动、联动联调,才能有效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结论,而如果单纯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则难以很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简单介绍法律、法医、保险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再谈论三者之间衔接互动所产生的作用,最后总结阐述三者衔接互动对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法律制度 法医体系 保险制度 衔接互动

作者简介:许连,中华法政集团有限公司;方少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39

一、法律、法医、保险在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般而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在我国,法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宪法》赋予每位公民平等的义务与权利,遵守义务是每位公民应当做的。而权利的行使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积极主动的行使,比如主动起诉;一种是消极被动的行使,比如国家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

从法律的根本作用上来说,法律保障的就是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财产等权利。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涵盖的内容也愈来愈多,尤其是针对一些比较敏感的社会问题,比如医患关系等,更是十分关注。

(二)法医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医这个名词并非是现代新出现的名词,而是古代就已经出现,即衙门中的仵作。仅从字面上来看,它是法律与医学的结合,但又不仅仅是二者的简单结合。以往人们对法医这个名词可能知之甚少,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医也耳熟能详起来。

笔者认为,法医从业者既要学好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医学知识,可谓是复合型人才,是当今社会所缺少的储备资源。以往的法医只出现在公权力机关中,工作职能也很简单,帮侦查机关查验死因、确认死亡时间等,但时至今日,法医的职能扩展了很多,其服务对象不再只是公权力机构,也开始面向大众。因为法医是国家司法机关设定或者批准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要比一般的医院或医生出具的检验报告更具权威性。

(三)保险在社会中的作用

保险就是投保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向保险人支付一定额度保费作为代价,转嫁自身风险的一种行为。换句话说,买保险就是为了进行风险分摊和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就是化解风险、承担责任,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目前,我国保险种类丰富,其中多部分都是自愿缴纳的,如多数财产险、人身保险产品等。但也存在一定形式的国家强制执行的保险,如交强险、社会保险等。强制保险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车主、行人的以及劳动者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为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合同虽然是法律规定民事合同之一,但是往往由于劳动者处于劣势的一方,很容易被企业单位侵犯民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因此,国家为保护其基本权益,强制規定用人者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事故,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好劳动者自身的利益。而企业单位本身也会因为参加工伤保险,使得一部分风险得到转嫁,也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保险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之一,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与社会保障体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法律、法医、保险衔接互动的方式

(一)国家强制

这种方式是指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将三者结合到一起,例如强制让车主缴纳交强险、让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等。这种方式最经典的就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兼顾医疗保障与社会保险双重性质。这种模式下,参保人只需安心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即可,而不必担心治疗费用的问题,有法医部门介入,医院正常诊疗、合理用药更理想。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旦发生事故,将会迅速、彻底的解决,而且由于是以法律、法医为基础,最终的结果会让各方都会觉得公平,不易产生医患纠纷或者保险纠纷。

此外,医疗保险机构也不需要耗费精力去销售保险,对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十分有利,对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也非常有利。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我国的商业保险种类繁多,若均由国家强制推行,是不符合实际的。

(二)自由结合

这种方式是指法律、法医、保险以自由合作的方式进行结合,如果三者达成合作意向,则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由律师或者法医提供相关专业意见解决保险事故,这种方式提供的是“一条龙”的服务,其最大的优点就是自愿、便捷,这非常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适用于各个保险种类。

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的弊端在于,三者之间相对独立、调配不容易,会出现损害部分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加大社会矛盾,同时也丧失法律的威严。因此,三者自由结合时一定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调控,同时也要制定完善的监督体制。这种方式不再将法律、医院、保险独立后再结合,而是通过直接设立一个新的社会机构将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这跟政府主导的人民医疗调解委员会很相似。

在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中,公立医院不论是数量还是治疗效果,均占据绝对的优势,这就导致很容易发生“店大欺客”的现象,加剧医患关系紧张。新的社会谈判机构可以运用相关的法律、法医、医学、保险知识与医院进行谈判,同患者进行沟通,使用正确而合理的谈判方式把纠纷化解在萌芽当中。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法医、保险三者可以达到紧密结合的状态。

但是,这种模式毕竟是一种尚在探索中的新型模式,仍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而且就目前的国情来看,国内相关行业的谈判手段不足,配套制度尚未得到满足,所以暂时难以实现。

三、法律、法医、保险互动衔接的意义

(一)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医疗纠纷之所以愈演愈烈,甚至发生医闹或者患者亲属砍杀医生等恶性事件,主要还是因为医患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的不及时、不彻底、不合理,如果三者能结合起来,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是一种很有效的方式。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大致以下三种:第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或不足,导致患者、家属不满;第二,患者就诊,由于过度医疗或缴纳不起费用、延误病情,导致纠纷;第三,部分患者发病突然、病情紧急,来不及进行医疗或难以医治导致患方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

如果将法律、法医、保险有效结合起来,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正确理解医疗行为,规范医疗法律法规,医患双方违反了都要受到惩罚;其次,经法医认定属于保险事故的,提供依据,法律为患方作出合理赔偿。

由此可见,法律、法医、保险三者的互动衔接关系,对解决医患关系有着极大的好处。其他涉及人受伤、疾病、伤残、死亡的领域,该形式均可发挥相应的作用。

(二)有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我国法院接受的民事案件中,保险合同纠纷占据了不小的份额,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尚不完善。据统计,不论是国家强制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五险”还是公民自愿投保的人寿险或者意外险等其它保险,其投保率均不是很理想。追究到底,是因为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历史太短,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保险行业同日本或其他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行业早已完成由监管保险内容向偿付能力的转变。我国的保险产品虽然种类繁多,但并不完善,偿付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差距明显。保险销售难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偿付能力不足。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但现实情况是投保人购买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偿付责任的情况。

通过借鉴国外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经验,理顺法律、法医与保险的关系,由法医出具公信力强的意见,为相关部门及保险公司作出合理赔偿提供保障,体现保险维护公民利益的基本作用,这样保险行业必将迎来朝气蓬勃的春天。

(三)有助于規范医疗市场

法律、医疗与保险的互动衔接将有利于改善“看病难、看病贵”的现状,法医学结合了法律与医学的知识,判断是否符合医学规范,是否存在过度医疗等,为法律提供依据,也为相关部门及保险公司作出合理赔偿提供保障,最重要的是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合理的地方,不浪费,不乱用,在目前的保障制度下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四)有助于司法调解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构建中国司法ADR(多元调解模式)机制过程中,加快人民调解改革的步伐是必然的。在大量纠纷以诉讼的方式涌入法院,致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在传统的诉讼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的形势下,人民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重要手段,更应当将其与诉讼程序相互衔接,以此来保证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谐,促进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人民调解法》虽然肯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重要作用,但是如何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还是只能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而人民调解制度也将在历史舞台上展现辉煌。理想状态下,在法律、法医、保险的联动联调后,这种民间调解后衔接司法调解的模式,会更加凸显便捷和权威性。

四、结语

总之,法律、法医、保险的衔接互动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由法医提供依据,由法律协调解决纠纷,由保险分担赔偿风险,三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猜你喜欢
法律制度保险制度
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制度再探讨——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为重点
探索建立中国式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我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要求和政策选择
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发展及其意义
论“土十条”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影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尽快建立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分析
如何推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问题探析
关于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