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电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7-05-23 16:37郜海波
中文信息 2017年4期
关键词:三转措施

郜海波

摘 要:针对电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推进“三转”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片面性、业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工作界面不够清晰、没有完全实现监督职能聚焦再聚焦等问题,提出监督改进、提高执纪水平、突出抓好源头预防、强化自身建设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电网企业纪检监察机构 三转 措施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 (2017) 04-0249-01

一、电网企业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工作的必要性

2014年5月19日,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下文简称“三转”)专题研讨班上,首次提出“三转”。推进“三转”工作,首先要清晰把握“三转”工作内涵和总体要求。在此基础上,紧密结合电网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和工作实际,才能科学推进“三转”工作。

一是深刻理解“三转”的背景和总要求。“三转”是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提出的工作要求出发,为解决从严治党“当务之急”和整风肃纪“燃眉之急”,以治标的实际成效为“治本”赢得更多时间和更大空间。“三转”的总要求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是把握“三转”推进的着眼点。“三转”是中央纪委根据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存在着工作面铺得过宽、职能泛化和主责淡化等现象,提出在新形势下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全面提高纪检监察机构的履职能力,解决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问题,克服越位、缺位、错位问题。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审视、科学定位工作职能,不仅需要坚决的贯彻中央纪委的总体要求,还要同时结合电网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当下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形势任务,把更多的力量压到主业上,区别共性和个性,不强求上下一律。

二、电网企业推进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工作现状分析及存在不足

1.思想认识上存在片面性

一是不能全面认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主体责任,与我们以往所说的领导责任是不完全相同的。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各级党委的分内之责。主体责任更是直接责任。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二是不能正确处理好管理与监督的关系。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有效的管理就是最好的监督,管理促进源头治理,提高廉政风险防控水平。当前,监督还没有成为管理的内在需求。没有正确认识监督不到位,就是管理不到位,依法从严治企不深入,都是工作的失职,切实做到既要主动接受监督,又积极开展监督。

三是不能正确区分纪检监察监督与专业监督。将纪检监察监督等同于专业监督。少数单位融入业务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够,错误地认为有了纪检监察的参与,监督工作就做了,将来即使出问题了,也与己无关。

2.业务部门监督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工作界面尚不够清晰

业务部门监督主要体现把预防腐败的要求是否融入职能管理,内控体系是否健全,在岗位职责、程序应用、制度设计和监督执行是否体现相互制约的要求,是否及时加强自我监督检查发现风险,及时消除。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重点体现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对违法违纪重点风险的监督、加强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再监督。

3.没有完全实现监督职能聚焦再聚焦,“转职能”工作推进仍然存在困惑

在现实工作中,行政监督职能定位不明确,职责宽泛,基层单位在转职能工作中缺少统一标准,存在困惑。多数基层单位监察部门主动、被动参与供电服务规范的监督纠正、供应商资质业绩核实、劳动竞赛调考监督等现象仍然存在,出现监督越位、错位情况。监察部门既有主动越位的现象,也有被动越位的情况,参与常态管理过程监督面面俱到,发挥职能部门主观能动性不够。

三、电网企业推进纪检监察机构 “三转”的措施研究

“三转”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的深刻变革,转方式,转作风,就必须对纪检监察业务现状进行更为全面和细致的梳理分析,围绕目标、原则,围绕职能的新定位,围绕着资源优化配置,围绕着提高独立性和实效性,进行全面改进,该删简的业务应删简,该改进的业务下气力研究改进,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转变观念,通过体制机制的變革,推动“三转”向实处转,不空转,有实效。

1.亟需推进监督改进

电网企业纪检监察“转职能”须抛开习惯的工作思路,向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突出案件查办,突出执纪问责,从过程监督转向问责监督,以问题导向实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同时,以注重问题导向来加强和改进监督检查工作,针对重大风险问题,合理组织监督力量,以内部巡察为主,集中力量研究监督检查方案,并以发现问题为衡量监督检查效果的标准。另外,推进开展分级约谈机制。约谈方式不固定模式,正常工作沟通提示、信访案件风险提示、违纪案件责任人诫勉谈话,都是约谈。根据职能、机构等调整情况,对反腐倡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将纪委的监督责任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

2.更加注重提高执纪工作水平

进一步突出纪检监察案件查办职能,把案件查办作为纪委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需对强化办案力量进行探索,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加强研究落实公司系统 “案件查处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措施。针对办案人员力量不足问题,发挥办案专家库作用,整合办案力量资源等等。要进一步转变以信访数量举报判断一个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状况的观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3.突出抓好源头上预防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廉政教育进行评估,协同组织全局性的重大教育活动。纪检监察部门在协同监督与风险管理工作的定位是提供合理的咨询服务,是综合分析和对各部门风险监督管理效果进行跟踪分析,督促推动。完善行风问题线索移交处理机制,以行风违规违纪问题查办为主,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查予以促进。

4.回归本原强化自身建设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机构的监督,组织开展纪检监察自身廉政风险分析和防控,提供合理保障。同时,要全面加强纪检监察的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实事求是、科学地推进纪检监察业务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所属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建立纪委书记后备人选库。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定力和业务素质能力,推进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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