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停车位的权属研究

2017-05-24 10:00陈泉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权属

摘 要:人防车库实际上是一种人防工程,战争时,为了保障人身安全,掩护物资等而修建的建筑。和平时,地下人防设施一般投入其他应用:地下超市,商场,还有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并非位于地下的建设就一定属于人防建设,需要人防部门的批准才属于人防建设。

关键词:人防车库;人防建设;权属

一、案件援引和争议焦点

1.基本案情

某小区有一个地下人防工程,平时作为车库,后来,地产公司对其进行改变,引发了业主不满。原告业主委员会诉称,地下停车库应由小区业主共有,但房地产公司擅自将车库出口堵塞,私搭违章建筑出租。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小区造成了严重的火灾隐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地下车库恢复原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地下车库属经人防部门批准的地下人防设施,没有计入公摊面积,不属于小区公用部分。

2.争议焦点

(1)地下车库是否为人防车库。人防车库实际上是一种人防工程。但是并非位于地下的建设就一定属于人防建设,需要有人防部门的批准认可才属于人防建设。本案的地下停车库是由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一并建造的,虽然平时用于地下停车,但是经人防部门进行批准的,由此可见,确实属于人防车库。

(2)人防车库的权属划分。《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一法条规定了防空车库的使用规则,在整个法律的环境中,人防建设遵循着“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总体原则,但却并没有涉及权属的划分。

根据经济中“谁投资,谁所有”,就可以将人防车库的所有权归于投资者。但在现实生活中,人防车库的投资者并不单一,这一系列的情况导致地下人防车库并不能统一划分统一管理。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律并没有对其权属进行明确规定。

二、本案中导致权属不明问题分析

1.业主委员会如何主张权利

本案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们,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拆除私自搭建的建筑。其主要的理由是地下人防车库属于小区业主们共有的部分,开发商不经业主们的同意在共有的部分上进行建筑,侵犯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但开发商称此面积没有计入公摊,并且法院也认可了这一说法,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不能依据业主的共有权进行主张,而业主们又没有其他的权利。那么,业主委员会应当如何主张业主们的权益呢?

2.业主委员会是否有使用资格

法律对于人防车库的归属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律允许一些主体对人防工程进行使用。而对这些主体也没有进行划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并且与人防车库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可否划为这一类主体中?

3.开发商是否有权堵塞出口

本案中的人防车库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使用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对人防车库进行改造,可是法律对于这种改造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开发商对其进行怎样的改造,改造的界限在哪里,就成了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在本案中,开发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对人防车库进行了改建,并且堵塞了车库的出口。这种改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堵塞出口的行为又是否可行?

4.人防车库可否用于转让

本案中,開发商对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和改建都经过了人防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合理使用。那么,在改建之后,开发商只具有使用权,并不享有人防车库的所有权。是否可以基于使用权将其改建的部分用于出租收益?

三、针对人防车库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1.业主委员会基于相邻关系主张权利

本案的地下人防车库的建造费用并没有计入公摊中,其面积也没有计入公用面积中,因此并不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发商在进行局部变更时,经过人防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合理使用。因此业主委员会并没有理由要求开发商拆除所有的建筑。但开发商在东侧出口的建筑,堵塞了停车位的出口,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们的正常通行。开发商和业主们是不动产的相邻两方,应当基于相邻关系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

2.业主委员会不具有使用权

在本案中,开发商可以申请地下人防设施的改建,并且有人防部门批准具有人防车库的使用权,因为开发商投资建造了人防车库,并且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业主自治组织,并没有经过法律的登记认可,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组织性质,也就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不能对地下人防车库具有使用资格。

3.开发商无权堵塞出口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相邻关系的主体,既是相邻关系就应当为对方正常的使用需要提供相应的便利。堵塞停车库出口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们正常停放车辆,开发商应当及时停止并将其恢复。此外,开发商堵塞停车库出口的行为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开发商无权擅自堵塞。

4.人防车库可以转让

法律规定人防建设的投资人在平时可以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而出租行为属于使用的一种,也相应的带来了收益,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本案中的开发商作为投资人和使用权人,自然也是可以将地下人防车库出租给他人并获取收益。因此,开发商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承租人对房屋事项有使用权的。

参考文献:

[1]齐恩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案例评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颜雪明.《关于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5008,2012年12月9日访问.

作者简介:

陈泉妤(1991.11~),女,汉族,辽宁丹东人,沈阳师范大学,14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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