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

2017-05-24 21:40杨依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的补充,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会受到非法侵害,从而鼓励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有密切联系,因此需要对两者使用关系进行探讨,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许多新知识产权出现在我们面前,企业在之间竞争的加剧,使企业的知识成果可能会遭受他人的侵犯,虽然有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法更多的是集中在专利法、商标法等内容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全面,因此不正当竞争法应时而生。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在联系与区别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在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本质一致,价值取向存在差异

(1)知识产权强调的是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最初是为了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加以保护,为竞争者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发点则是维护经济市场中各个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因此二者在立法的目的都是维护竞争的公平性。

(2)价值取向上,知识产权所关注的重点是权利人个人的利益。此外,知识产权也加强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在于,后者更加注重社会利益的均衡。

2.打击目标有重叠,倾向重点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于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注意的是,如假冒专利,假冒商标行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治理对象。但是,两者所打击的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保护当事人所创造的知识,以及提高技术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知识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一项任务,并且全从这一层面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要比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更广。

3.打击对象范围与机制有所差异

(1)知识产权的作用范围相对来说更加狭窄。《知识产权保护法》主要保护的对象为商标、著作、专类三类;与相比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则更加广泛,例如部分非商标的侵犯标志也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主要以行为是否对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了侵犯为认定标准。

(2)二者作用机制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获得程序等,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是符合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法定的专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不同,该法律主要通过禁止性规范组成。主要是禁止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原則对各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做出准确判断,对知识开发者的保护采取的消极的事后保护,因此也被称作兜底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完善

要想使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则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在现代经济下需要正视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部分规定仍然较为模糊,不能明确客体和主体权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需要针对该问题,加设更多的条款对客体和主体的权利进行规范与明确,从使法律能够更好的被应用到实践中。

(2)问题的分析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国外发达国家竞争法中的科学制度进行合理借鉴,在借鉴过程中要结合两者所追求的目标,保护参与者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性。

(3)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优秀的支付队伍(应为执法队伍。这种错误太低级,请编辑仔细审稿)做支撑。从“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其竞争执法机关都具有强大的行政权,在竞争法中发挥着强大作用。”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在竞争法执行上的机关单位也十分明确。例如,工商行政部门,机构建设与职能行使上以及其它方面取得进步与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型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约复杂,这对来说是一个强大的挑战,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于要想使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过程中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完善执法环节在眼前显得额外重要,完善执法制度将能够更有效的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作用。完善执法体系,可以使法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并且最大程度体现法律的价值,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在完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关系中,更加强调通过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从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由此可见,在对两者关系完善的具体操作中,应当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重点内容,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方向进行明确,从而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应用范围。

三、结束语

现代经济模式下,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将会变得更加紧密。这主要因为,各国的突击经济模式都为市场经济,而且经济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在竞争中各种不和法手段层出不穷。此外,在信息时代下,知识产品将成为重要财富,在这一大环境不正当竞争竟会变得更加活跃,因此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将变得更加重要,两者也将变得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竞争法视野下创新和竞争行为调整的体系化思考[J].法商研究,2015,v.32;No.16703:72-81.

[2]李明德.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J].知识产权,2015,No.17610:35-44.

[3]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创新和发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0周年而作[J].知识产权,2013,No.15412:3-16.

作者简介:

杨依凡(1987~),女,江苏徐州人,硕士,初级研究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单位: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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