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一起“刺死辱母者”事件

2017-05-27 18:37吴钩
今日文摘 2017年10期
关键词:王佐张孝祥王公

吴钩

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谅解

南宋绍兴年间,绍兴府出了一个状元——王佐,是一个很有操守的士大夫,他“当秘书省校书郎时,恰好是权相秦桧之子秦熺提举秘书省,同僚都忙着奉承秦公子,惟王佐“未尝交一语”,话都不跟秦熺说一句。

王佐的母亲去世葬于绍兴狮子坞。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月,王佐母亲的坟墓突然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野。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也是罪同杀人、法有严惩的恶行。当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还未赴任,正居家候任。得悉母亲遗骸被辱,当然十分愤怒。

但是,当地衙门却迟迟破不了案。王公衮是一个有着刑侦天赋之人,决定亲自出手抓捕盗墓贼。经过一番明查暗访,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不知为什么,绍兴府的法庭却给嵇泗德判了轻刑。关于嵇泗德所获何刑,史料的记载略有差异,有的称“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即剌配他州;也有的称“杖之而已”,只是打了十几板子。总之被轻判了。

王公衮得知侮辱母亲遗骸的罪犯才给判了一个挠痒痒一般的刑罚,“不胜悲愤”。此时嵇泗德还被关在绍兴府钤辖司的监狱内,尚未释放。王公衮便寻了一个理由,诱使监狱的守卒饮酒,结果将几个守卒都灌醉了。随后,王公衮手执尖刀,进了关押嵇泗德的牢房,手起刀落,一刀结果了嵇泗德的性命。又斩下嵇泗德的脑袋,用手提着到衙门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一直都得到一定程度的谅解。即便在现代法治国家,王公衮的行为通常也会归入暴力型“私力救济”的范畴,跟一般杀人罪行不太一样。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宋刑统》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无权作出终审判决,需奏请中央法司裁决。

依法追究司法官员的法律责任

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之后,马上呈报朝廷裁断。王公衮的兄长王佐当时是吏部员外郎,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下诏让给事中杨椿、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这叫作“杂议”,是宋代裁决疑案的一项司法机制。议法的时候,张孝祥发表了一番立意深刻的演说,阐明国家立法与司法的基本精神。

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乃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是,如果任由复仇行为肆行,则天下将陷入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死循环。故而,需要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由法律来实施正义。为人子者,当他们的父母不幸被人侮辱、杀害,却不敢以私人暴力复仇,那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将会给他们主持公道、实现正义。

基于这样一种对于法律精神的理解,张孝祥又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安葬于地下,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曝尸于野外,王公衮抓获嵇泗德,若是私自杀了,也不违自然正义。但王公衮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当判死刑,此人伏法,即表示法律为王氏兄弟伸张了正义。这也是王公衮没有私自复仇的道理。”

然后,张孝祥锋芒一转,指向审理嵇泗德案的绍兴府司法官:“王公衮之所以最后杀了嵇删德,是因为法律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道。假如嵇泗德法不當死,而王公衮杀了他,那显然需要问王公衮杀人之罪;但现在分明是嵇泗德罪已至死,却被法庭故纵。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逍遥于法外,请问如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地下之灵?为人子者又如何心安于人世间?因此,王公衮杀嵇泗德,合乎自然正义,也不违背国家立法的精神。”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建议: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张孝祥的演说,显然说服了议法的同僚,他们一致同意张孝祥的看法,呈报给皇帝。宋高宗诏:“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

张孝祥提出的裁决意见,也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宋孝宗乾道年间,王公衮被任命为“敕令所删定官”(主持立法的官员)。一日孝宗皇帝召王公衮入对,跟左右说:“这位,便是当年手斩发冢盗的王先生。”对王公衮昔日的复仇行为颇为赞赏。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分而鸣不平:“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林如想荐自《广州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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