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处罚

2017-05-30 05:04刘蓉
大东方 2017年9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妇女儿童危害性

刘蓉

摘要:近年我国各地区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对于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量刑过轻也导致买家市场始终难以打压的状况。本文通过从社会危害性上分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恶劣性出发得出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刑罚处罚的必要,并提出建议。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妇女和儿童是需要全社会予以适当保护的群体,收买妇女儿童这一犯罪行为把妇女儿童当作可以交易的商品无视了他们的人权,买家市场的需要促使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愈加猖獗,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对于失去家人的家庭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1)收买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把受害人当作商品来交易极大的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多数案件中受害人不仅受到贩卖人的侵害,还在多次转卖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行为人为了达到收买目的如建立家庭关系或者利用受害人进行生育或者延续后代的目的而进行的拘禁、诱骗、殴打、强奸等行为使受害人严重违反客观自主决定意识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

黄山村王某家中窝藏可疑女子并虐待。民警在王某二层楼的牲畜棚里找到了一个已经精神失常,浑身赤裸,拴着铁链污秽不堪的女子。警员安抚该名女子并与其交谈,发现她说话前言不搭后语,最终她只能在纸上写出“杨咏”二字。原来经过多次贩卖转手和性侵,女子精神分裂。该案中,受害人不仅受到贩卖人的侵害,还在多次转卖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在最后的收买人手中过着非人的虐待和囚禁,最后精神失常也不能做出有效的反抗,身体也残败不堪,完全丧失了作为一个人所应该拥有的一切。还有许多这种类型的案例,被拐妇女因此而精神分裂,不堪折磨而亡的悲剧数不胜数,实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关于被拐儿童的案件有很多儿童被泯灭人性的犯罪分子挖去器官贩卖或者打伤致残逼迫其去乞讨来获利,想想孩子本该在亲生父母爱的环境中安然成长,就显出犯罪分子的不可饶恕罪大恶极。

(2)收买行为对受害人亲属和收买家庭的侵害。此处从电影来解说更好理解。由真实案件改编的电影《亲爱的》当中有拐卖儿童各种案例及危害影响的缩影,田文军为了寻找自己被偷走的儿子,不仅失去了赖以为生的超市,四处借债,被提供信息的人骗了不少钱,甚至差点失去性命,而孩子的母亲也因此失去了第二段本来美满的婚姻和家庭,虽然最后他们几乎奇迹般幸运的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可孩子已经不记得他们不再亲密的交流和相处,反而更加依赖赵薇饰演的农妇养母,这何其令人悲伤。电影《失孤》中,刘德华饰演的父亲同样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失去了所有的经济来源,身负巨债,风餐露宿被殴打欺骗,而倪景阳在电影中饰演的苏琴,终于在不停寻找未果的绝望中精神失常,最终选择自杀以求解脱。而井柏然饰演的有被拐卖经历的男孩,由于户口问题生活处处受限,他也拥有如同渔民买来男孩的渴望,有找回亲生父母的心理诉求。收买行为不仅仅对失去孩子的家庭本身造成损害,也可以看出后来收买的家庭总存在着对失去孩子的恐惧,本来生育缺陷已是不幸,而高额买来的孩子其实带来的更多的是不安和风险。这些虽是电影,却也是生活中真真切切发生的事件的改编缩影,失去孩子给家庭造成的伤害无法估量,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害扰乱经济市场,甚至间接造成失去孩子家庭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影响社会秩序。而这些拐卖行为造成的损害完全是由于买家市场的需要和高额利润引诱而产生,收买妇女儿童罪入刑且加重刑罚处罚是大势所趋也是现实需要。

二、加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处罚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加重,改变了以往收买家庭如果没有实施除收买行为以外的加重情节就从轻处理,基本上可以免于刑法,而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收买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使得收买人虽然明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法,但由于处罚过轻而不予在意,继续实施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果可以轻易逃脱应受的处罚,难以满足刑法的震慑力,不足以达到抑制犯罪的作用。

当代社会人权意识进一步觉醒,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所造成的侵害和维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对买家加重处罚的主张顺应了社会发展和人民意志,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第一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一方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实施者最终实现犯罪目的--获得出卖妇女儿童的利润的源头,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即使目前来讲不能做到买卖同刑,但加重收买一方的刑罚处罚势在必行。第二利用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处罚,大幅提高犯罪成本,、从买家市场上打击犯罪,可以使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失去客源,无法顺利完成交易,从而也能够达到打拐防拐的目的。

三、针对收买行为的立法建议

(1)提高刑期并增加附加刑。第一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期,应当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消拘役和管制的处罚。用提高量刑标准来震慑由此种想法的普通民众,并用加重刑罚处罚犯罪行为人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为他人敲醒警钟。第二应当增加附加刑,应当对实施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行为人施加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其親属家庭,他们由于失去家庭成员而进行寻找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巨额财产以及因此而失去的工作财富等等而言,不应该不被收买人补偿,且高额罚金从剥夺资本上可以起到预防其再次购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作用,也起到震慑作用。

(2)废除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将不予处罚改成了减轻或从轻处罚,这一做法体现了立法者的妥协性,不能有力的维护刑法的威严。“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初的监禁强奸虐待可能随着后来的生儿育女转换成为正常生活,被害人有了家庭年龄变大等多种考量可能会转而愿意与收买人共同生活,但这也是因为收买人造成受害人脱离本来生活的轨道,之前的犯罪不可因为无奈谅解而轻轻抹去。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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