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适用

2017-05-30 06:21王雪尧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程序

摘 要:安乐死的问题从出现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议,求生是每个人的本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安乐死不仅是涉及到法律,同时与伦理、医学等相关领域也密不可分。随着近年来安乐死案例的频繁出现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不同案件的不同裁决,导致了这一问题的争论分歧居高不下。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程序

一、安乐死的现状分析

安乐死,顾名思义就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是由“死亡”和“美好”两个词组成。它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界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把这一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有的国家则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首先,从宪法学角度来说,安乐死涉及到生命权的问题,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得以存于世上不可或缺的一种最基本人权。法谚有云“权利不及于他人人身”。个体不能跨越这条线来住在他人身上,决定他人的生死。可以说安乐死是处在法律边缘的一个问题,退后一步就可以实现将安乐死合法化,为那些饱受苦楚病痛折磨的人的有效解除提供了一个合法有尊严的途径。但如果法律作出妥善的规定,未对安乐死的实施设定一个高效严格的程序,那么少不了有人会钻这一法律漏洞,为自己的过错开脱找借口。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进入21世纪以后,安乐死的案件在各国频繁发生。但伴随而来的就是无休止的争议,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993年2月,荷兰成为首个通过“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一法案的国家。2000年,瑞士苏黎世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随后荷兰和比利时正式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有调查表明,進入90年代以后,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比率分别为90%和85%。亚洲第一个认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日本。

我国自古而来受儒家思想影响较重,一直以来尊崇的是“自然死亡”这一伦理观念。所以当我国出现安乐死案件以来,有不少学者都反对将这一现象归入合法化的范畴。他们的观点是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了就等于认可了杀人这一做法,这就赋予了某些人超越了生命权之外的特权。

但是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一问题的争议太大,如何给予它合理且合法的法律地位,是需要进行全方面的考虑的。要将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来看,要从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考虑。

二、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分析

我认为关于安乐死额问题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生命权的保护问题。安乐死从宪法学角度来看,是基于生命权的基础来被公众所认知的。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保障我们或者而已,二是更要深层次的保护人的尊严与价值。实施安乐死可以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这是从患者角度出发最直白的解释。对于那些无法治愈且饱受折磨的患者来说,只有通过药物和医学设备的支持才能维护生命的,不仅仅是对自己的一种折磨,也是对家人的一种痛苦。

从合法性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与刑法结合起来,从刑法学的角度审查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现在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是公平、谦抑和人道”。

从犯罪内涵来看,应当是经过病人自愿申请,医生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主观上不具有恶性,而且也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相反会给某些病人提供一种便利。如果刑法对这样的行为加以规定并进行处罚,那么是不符合刑法的目的价值的。就违法性阻却是由来说,它能够对违法性进行阻却是因为:其具有社会紧迫性、轻微性、必要性、手段和目的的正当性以及法益的衡量。安乐死具有一定的善意性,是为了给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减轻痛苦,寻求解脱的,能极大的减少患者的痛苦。

三、安乐死的立法规定设想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由特殊人申请实施的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一种行为。但为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律框架的建构,需要对这一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和处分。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明确,具体和特定。根据已有的学说和理论,有权利适用安乐死的人应该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症、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具体来讲就是根据现有的医疗技术和水平无法治愈或者根本不可能治愈的。除此之外,还得是那种处在极度痛苦之中,对生活失去希望的患者。

安乐死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个体对生命权的超然理解,更多的是个人意志的一种自由体现,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顺利的解决遗留下来的争议。我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必然趋势,我们应该努力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为其立法提供条件。为了顺利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我们不仅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民众对安乐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立法机关也要做好的相应的理论准备和调研工作,在实施安乐死时,既要保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又不能违背个人意愿的真实性,积极稳妥的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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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32

[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157

作者简介

王雪尧(1992-),男,汉族,山东淄博人,研究生一年级。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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