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探讨

2017-05-31 02:20王鹏
现代交际 2017年7期
关键词:加强措施食药监

王鹏

摘要:近些年,关于食品药品质量问题的报道频频出现,导致许多民众对于食药监的行政工作不满意,这也间接地提高了对食药监行政调节工作的要求。对此,本文首先从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手,详细分析加强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食药监 行政调解 加强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7-0065-01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之下如何加强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效率,并探讨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执法机构的必然研究课题之一,同时也是提升群众满意度的一种根本性措施。对此,探讨加强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措施具备显著意义。

一、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行政调解意识较为薄弱。当前许多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都处于被动状态,大多数都是在出现了问题和矛盾并且当事人主动要求行政调解时才受理并进行调解,导致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主动性无法展现。[1]与此同时,因为缺乏行政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重执法、轻调解”以及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思想,不愿意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能推就推,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严肃性不强。二是行政调解工作体系不完善。从当前机构结构进行分析,各个等级的食药监部门主要的责任是监督与管理,并没有构建调解制度以及成本投入体系,在行政执法当中,消费者请求调节最多算作是附加性工作。与此同时,行政调节机构大多数都是行政机关部门的内设部门,所以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也是兼职行为,对于繁琐且复杂的纷争事件并不能合理解决,很难真正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在这样的环境之下,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也无法按照相应的程序工作,导致在调解的过程中随意性较为明显,调解工作的开展力度不足,对于当事人而言,也无法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加强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工作意识,合理开展调解工作

在工作当中,需要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是根本,并将维持社会稳定性作为开展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着手点与出发点,并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争议事件的调查,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措施与方法。[2]例如,以温岭市的食品药品监督局为例,其针对零售药店的数量占比过多问题,积极开展调节机制,并应用许可事前告知的体系,对于一些新开设的个体性药品零售企业制定饱和度的通知,提醒投资人在这一领域当中的经营现象,并对繁华地段争相开办药店的现象进行适当的控制,化解矛盾的同时推动良性竞争。

(二)建立调解机构,强化组织协调性

构建行政调节组织的领导小组,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让这一机构承担具体的调节任务。与此同时,需要建立行政的调节意识,明确药监行政的调节范围,不仅需要包含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药监行政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同时还需要涵盖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需要建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分配专职的行政调解人员以及专用电话、专用经费等保障体系,确保行政调解机构的运行有效性。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工作范围,并丰富工作的内涵,执行谁参与、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每一个科室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并对法律关系单一的争议纷争事件由各个科室负责,开展相应的纠纷调解。各个科室需要强化协调关联性,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一切以高效、公开公正地开展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作为原则,维护社会稳定性。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突出公平公正

行政调解本身具備一定的融合性、灵活性以及可变性,但是这些特性并不能替代公正性与不必要性。假设没有调解的基本底线以及公正程序当做保障,就无法展现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合法、公正特性,同时调解双方也无法接受调解的结果。实行行政调解本身就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促使矛盾的解决而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其核心在于基于规范的程序进行调解,并对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协商以及协议的履行、责任等方面的程序进行细化,并展现专业性强、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在严格的规范程序之下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行政调解激励以及处罚机制,对于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成效优秀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滥用职权以及随意调解的人员,应当给予处罚的同时按照事件危害性追究相关责任。

三、结语

综上可知,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频繁程度以及困难程度必然会不断提高。对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识,并建立专门的机构,强化组织的协调性,规范调节的工作程序,从而不断加强食药监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效性,为社会公众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

参考文献:

[1]殷娜,王珂.国家食药监总局:征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意见[J].中国食品学报,2015,23(11):6-9.

[2]姜冰,李翠霞.基于宏观数据的乳制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影响及归因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6,37(1):64-70.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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