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5-31 17:05孙晓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孙晓静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在部分地区试行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但是从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配套设施不够完善、适用范围相对窄、保障措施不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等等,对此,本文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刑事速裁程序能不断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司法资源;实施效率;权益保障

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期望,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以及从各地反馈的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刑事速裁程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效用——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意义

(一)提升诉讼效率,化解案多人少难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伴随而来的违法犯罪也有所增多,尤其是劳教制度废除后,一部分本可以通过劳教处理的案件也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大大增加。另外,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自诉案件也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激化,已严重影响到司法机关功能的正常运转。

(二)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但要处理一些简单轻微案件,还要处理众多疑难复杂的案件,对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分流可以保證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案件的倾斜,从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既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罪责刑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提升息诉服判率

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羁押时间过长,极易发生交叉感染的情形,并可能因为案件数量过多,造成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关多久判多久”的情形。通过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对案件进行审理,一方面在惩治被告人的同时保障其利益,避免羁押时间过长;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弥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二、司法实践中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过窄

为了充分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将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宣告缓刑。但刑事速裁程序却没有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没有对老年人、孕妇犯罪展示人文关怀。

(二)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完善

传统的国家追诉的刑事司法更加关注的是刑罚权的行使,被害人的相关权益由国家代为行使,致使被害人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既无权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也无法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提出抗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对被害人的权益却缺乏相关规定,并且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严重缺失。

(三)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审判流程不明确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是审判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需要审查哪些内容,如交代哪些诉讼权利、如何交代诉讼权利,是否出示证据、如何出示证据,哪些流程可以省略,哪些可以简化,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之具体建议

(一)扩大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刑罚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国家对犯罪人施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在我国,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结果、危害程度等,一般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作为区分轻刑与重刑的界限。其中,我国刑法分则对法定刑的分类主要区分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唯独没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规定。如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案件作为适用的标准,会产生众多疑难问题:第一,哪些案件属于一年法定刑以下案件,如何认定存在困难。要法官对之进行区分、判断,鉴于各地法官的知识阅历、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主观性太强,难以进行合理的判断。第二,将刑事速裁程序仅限于几类案件,不利于发挥其分流及提升诉讼效率、及时惩治被告人的效用。

因此,建议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所有案件。这样既易于判断,也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如我国就是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缓刑的前提条件,可见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司法实践致需。

(二)加强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创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结果的追求不仅是正义方面的期盼,还包括自身经济方面的赔偿,当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往往诉诸于上访和信访,不利于社会和谐。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既可以有效地提升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还可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精神需求,从而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三种情形的被告人赋予了法律援助的权利,而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并且是权益被侵害的一方,在国家公诉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更是弱者,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仍旧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仅面临高额的医疗费用,而且还要面对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工作后生活的后继无力,如果不对被害人权益加以充分保障的话,侵害的不仅是个人及家庭的幸福,还会让人对诉权公正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产生质疑。为了实现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充分参与,保障被害人权益在事实上的同等实现,不因经济原因或个人条件不同而受到影响,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应赋予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刑事速裁程序控辩协商是关键》.人民法院报.2015—09—09:第12版.

[2]陈国庆:《“两个基本”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报.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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