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何处不批评?

2017-06-02 13:05明言
音乐探索 2017年2期

摘要:笔者与居其宏老师就音乐批评的对象问题分歧已久。对此问题进行基本的“词语梳理”关乎本学科的学理基础与现实操作之“大局”,也关乎本学科的现实生存与未来发展之“命运”。居其宏老师以为,现实生存着的主体对“当下”的各类音乐事项开展的理性审视活动,才是音乐批评的学科对象;笔者则以为,对既往的、历史的音乐事项的诸类评价,应当音乐批评学科的题中应有之议。

关键词:居其宏;音乐批评;现实事项;历史事项

2016年11月12、13日,在南宁举办的中国音乐评论学会第六届年会期间,本人与居其宏老师就音乐批评的对象问题再次当面产生分歧。这种分歧在此前的2001年5月笔者博士论文答辩会上、此后的“音乐批评”一级词条写作时、《音乐批评学》出版前征求业界专家意见中,均有所涉及。音乐批评的对象问题,属于音乐批评的基础性问题。对此问题进行基本的“词语梳理”(理论阐述、界域框定),关乎本学科的学理基础与现实操作之“大局”,也关乎本学科的现实生存与未来发展之“命运”,不可小觑。于是相约各自成文,在公开的学术媒体上展开论辩。鉴于作为后生的笔者属于问题的肇始者,故在此先行成文“弄斧”,以此求教于居其宏老师以及学界前辈、同仁方家。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为了这个“名正言顺”,在此不妨将本人在于润洋先生主编的《音乐百科全书》中撰写的一级词条“音乐批评”中的定义部分援引出来:

音乐批评(Musical Criticism)就是以文化学、哲学、关学、社会学、历史学、工艺形态学等单纯的或综合性的理性眼光,来审视音乐的现实事项与历史事项(理念、活动、音响文本与符号文本等),张扬批评家主体意识的一种理性思辨活动。是将文化、艺术、音乐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有机地应用于音乐审美评价、历史评价等实践的一门应用性学科。从学科体系的角度上来看,音乐批评是文化批评、艺术批评的一个分支;从家族谱系来看,音乐批评也是音乐学的家族成员。与它类的音乐学研究(如音乐的民族学研究、音乐的历史学研究、音乐的哲学研究、音乐的形态学研究、音乐的关学研究、音乐的感性学研究、音乐的风格学研究)所不同的是:音乐批评在其理性思辨与学理建构的活动中,呈现出更多的是批评者个人对音乐的现实事项和历史事项的审美价值取向的认定、人文理想歸属的表达、文化理论架构的整合。

按照这个定义的表述,笔者认为现实生存着的主体的人对“音乐的现实事项与历史事项”的富于主体色彩的评价活动及其成果,都应视为音乐批评的学科对象。这正是笔者与居其宏老师相互抵牾的焦点所在。请看居其宏老师在《关于明言(音乐批评学)的一封信》中,针对笔者前面定义的有关批评:

这个定义对历代论家关于音乐批评的当代性、即时性特质重视不够,但我以为,正是这一点和“评价”一起共同构成了音乐批评区别于其他学科的质的规定性。肯定并强调这一点对于界定音乐批评至关重要。把既往的、历史的音乐事象也纳入到音乐批评范畴中来,从而导致这个定义失之太宽。如果这个定义到“理性建构活动”止,那么它与“音乐学”的定义就无甚区别了。既往的、历史的音乐事象,不应是音乐批评的对象,否则,极易把音乐批评与其他学科的专门研究混淆起来。比如,当代人对于孔子音乐思想的研究和评论,可以归入史学研究或关学研究领域;当代西方人对贝多芬、柴可夫斯基等人的研究和评价,可以归入史学研究或创作研究领域;等等。音乐批评应当有自己的边界,尽管这个边界也会有它的模糊和交叉,但若没有起码的边界,也就使事物失去了它自己的质的规定性。

居其宏老师以为现实生存着的主体对“当下”的各类音乐事项开展的理性审视活动,才是音乐批评的学科对象。而对于历史上的诸多音乐作品、人物、事件、文献等等的审美评价与主观价值判断,仅是各类音乐研究(诸如史学、形态学、文献学、乐律学、民族学、心理学、美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的对象,而非音乐批评的对象。显然,居其宏老师的这种对象理论,是与现有的一些辞书的成说(诸如:黄自、渡边、叶纯之、梁茂春等先生)是一致的。但是,这类成说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普遍忽视了现实生存着的主体在其艺术生命进程中,无时无刻都存在着的对历史上的音乐事项展开审美赏析、历史评价、价值判断这类典型的隶属于“批评”范畴活动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此同时,各类的音乐研究,在其客观的、冷静的、深入浅出的理性分析之后,都未免会呈现出或多或少的富于研究者个人色彩的主观价值判断。这些判断,恰恰都属于音乐批评的范畴。如果仅仅是为了“音乐批评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画地为牢”“互不打扰”的学科自我封闭意识,就忽视在历史、现实的音乐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的审美赏析、历史评价、价值判断、文化批评等高度富于人的主体意识的批评行为,并简单地视为仅仅是“音乐研究”范畴,显然是对音乐批评本体意识的轻视,是对音乐批评主体意识的无视。故,对“既往的、历史的音乐事象”的诸类评价,应当纳入音乐批评的学科对象之内。

根据笔者的观察,居先生在自己的音乐批评学科定义的表述中,就已经包含了与笔者相近似的观点。他在20世纪80年代撰写的在当代中国音乐批评历史进程中具有基础意义的文献中曾经这样定义道:

很显然,音乐批评的对象主要是现实现象界,因此人们有时将它称之为“现状评论”是不无道理的。然而,不仅音乐生活,而且音乐学各领域(关学、史学、社会学、心理学、形态学、民族学等等)也都有它们自己的现状及其评论,这些评论当然属于音乐批评的范畴。但如将它们分别划入各自的学科范畴(例如将关学评论划入关学、将史学评论划入史学、将音乐民族学评论划入音乐民族学之类)中去,或以学科间的交叉现象来解释,似乎亦无不可。

居先生在这里的“主要是”“这些评论当然属于音乐批评的范畴”等表述,显然就是与笔者的前面表述是一致的。因为音乐史学、美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对象主体部分,就是音乐的历史事项。但其后的表述,又来了一个“似乎亦无不可”,则显现出先生对此也是处于左右为难、推敲犹豫状态。对于这个问题,相对于居先生的犹豫不决,蔡良玉先生则显得练达、干脆与肯定:

音乐学的所有门类和学科都离不开批评性的研究,我们的实际音乐生活也从未能离开音乐批评。在考虑音乐学的建设问题时,我觉得有必要用新的眼光冷静地、科学地考虑这个学科的重建。有必要在音乐学院里重新恢复和加强音乐批评的课程和专业。不过,这必须是新的意义上的音乐批评,即包容考证、分析、史学、关学等诸门学科于一体的音乐批评。在蔡良玉先生这里(以及学界许许多多的各类学者那里),早已经将自己所处学科的自我批评意识融汇到日常的研究实践中,并时刻以这种意识评价自己、同仁、后进的研究成果,匡正研究偏差、引领学科发展。

对于前面的音乐批评对象问题的辨析,1999年笔者在博士论文的撰写阶段,就发现了当时国内外学界的这些不同观念,并有意识地做出了自己的全面的梳理,将之以“狭义的”(小范围),“广义的”(大范围)的分类方法,归纳出来。在之后编著的《音乐批评学》的《绪言》中,也详细地罗列开来。后来发现,在国外权威的《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2001版本中的“音乐批评”词条中,也持与笔者相一致的音乐批评对象观念:

Music criticism may be defined broadly o。narrowlv.Understood narrowly,it is a genre 0fprofessional writing,typically created for promptpublication。evaluating aspects of music and mu-sical life.Musical commentary in newspapers andother periodical publications is criticism in thissense.More broadlv,it is a kind of thought thatcan occur in professional critical writing but alsoappears in many other settings.In this broadersense.music criticism is a type of thought that e-valuates music and formulates descriptions that arerelevant to evaluation:such thought figures in mu-sic teaching,conversation about music,privatereflection.and various genres 0f writing includingmusic history,music theory and biography.(音樂批评可以被广义地定义或者狭义地定义。狭义地理解来看,它是评价音乐及音乐生活方面的为及时出版所创建的一种专业的写作体裁。报纸及其他期刊出版物的音乐评论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批评。更广义来看,音乐批评是一种思想,它既可以出现在专业批评的著述中,也可以在其他位置出现。在这个广义的层面来说,音乐批评是评价音乐并以系统确切的方式将评价加以表述的一种思想。这样的思想出现在音乐教学、音乐交流、个人思考和包括音乐历史、音乐理论以及传记的各种体裁的文章中。)

古今中外的各个学科历史发展规律,都证明了这个道理:学科也好、理论也罢,如果其现有的框架能够较为科学、全面地概括其现实实践与历史实践及其成果,其理论框架与学术定义就是“有用”“有效”的。如果不然,自当修订。

将“既往的、历史的音乐事象”的诸类评价作为音乐批评的学科对象纳入进来之后,是不是就呈现出“没有起码的边界”,“使事物失去了它自己的质的规定性”的讹误呢?笔者以为,显然是不会的。需要廓清的观念是:将各类研究中的学术批评成分,纳入音乐批评的学科对象,没有任何基于“丛林法则”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的意识。不仅如此,笔者还以为,这种“边界意识”“规定性意识”,恰恰是各个学科自以为是、相互封闭、画地为牢的传统威权思维定式的产物,也是需要反思和扬弃的对象。音乐学的下属的各类音乐学科的分类与划界,都是相对而言的,而非绝对的,泾渭分明的。在日常的实践界面中,呈现为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离不开我,我也离不开你”的混生状态。

故:对“既往的、历史的音乐事象”的诸类评价,应当音乐批评学科的题中应有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