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抢注的危害性

2017-06-03 12:03孙长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品牌诚信

孙长江

摘 要:商标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已有成果的一种窃取,该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对正当权利人、消费者、法律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侵犯,然而法律固有的缺陷并不能完全遏制这种行为,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对市场经济进行保驾护航。

关键词:抢注;品牌;诚信

一、前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顺序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可见我国商标专用权的获得采取“注册原则”,这就导致了抢注商标这种行为的产生。“抢注商标”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指抢先于他人注册未被他人使用过的商标,另一种含义是指,抢先注册他人使用过的商标。前一种抢注当然无可厚非,反而更能凸显出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而后一种含义下,抢注他人商标一旦得逞,他人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反而侵害了被抢注人的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将泛滥成灾,市场秩序将会紊乱。

二、商标抢注的危害性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最终目的,而抢注注册商标的行为会背离法律的目标。

1.侵害消費者合法权益

首先,不能保证商品原有的质量。被抢注的商标的知名度是原使用权人依靠产品的质量获得的口碑,而抢注人一旦获取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就获得了改商标既有的市场份额,消费者基于对该商标的信赖利益继续购买该商标的产品,却并不能保证该商标仍能继续保持它原有的质量和性价比。许多投机取巧的人看到了抢注带来的便捷利益,便投机取巧,利用商标现有品牌效应而提供产品和服务,但不思进取,把希望寄托在掠夺他人现有商标的基础之上。任由这种现象的蔓延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影响了产品质量的继续提升。原使用者对于辛苦创下的品牌必然尽心维护其声誉,鞭策、激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原有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品牌所代表的产品形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抢注是对别人劳动果实的一种窃取,这正当的获利方式将不利于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2.侵害了原使用权人的正当权利

恶意抢注商标实质上是盗用他人既得利益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打响品牌是市场经营最关键的一部,消费者都有着品牌依赖心理。一旦品牌打响,品牌形象会不断升值,企业效益也会越来越好。所以商标抢注给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第一,原商标使用人丧失了该品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旦商标被别人抢注,商标原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第二,继续使用该商标会面临侵权风险,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人损失。第三,想要继续合法使用,只能与注册人商量,以高价买回商标使用权,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第四,放弃该商标会丧失已有的市场份额,且前期投入和品牌打造都付诸流水,丧失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而重塑一个品牌代价高昂。

3.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首先,商标抢注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过多的商标被注册,如“鸟巢”、“水立方”等,是公共资源的一种闲置和浪费。而想要获取这些品牌的企业就必须花大价钱购买,削弱了良好品牌的使用力度。

其次,抢注商标的回赎不利于原使用人市场份额的扩大。许多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目的只是为了转让他人而获得装让费,原使用权人要想继续使用该商标,若走法律程序或支付高额转让费都会使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分身乏术,阻碍了企业发展的进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律补充和社会主义经济良好运行的保障

1.确立了行为正当性的双重标准

作为市场经济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强调了行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中的善意性,不损人利己,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原则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了准则性标准,是对法律的补充与完善。该原则更强调实质正义,只有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发才是良法,民事行为只有合法又符合该原则才是正当的。即判定某一行为的正当性不仅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标准,还要考虑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符合了该两重标准,该行为才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按照该标准,使用者使用和宣传了该商标,对该商标付出了劳动和投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此时该商标应属于使用者的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借商标抢注掠夺他人的劳动成果。

2.从大局上加强了部门法律对市场的全面保护功能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权利人不能以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自己的权利诉求,也会基于诚实信用作为民商法部门的帝王条款的准则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得到诸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制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律的本意是不支持恶意抢注行为的。有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功能,法律对此行为并非无能为力,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弥补单一的“申请原则”导致商标抢注行为的弊端。近几次商标法修改都不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如在商标评审案件中,申请人如果证明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就认定被申请人主观上是恶意的。该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将不予注册,已经获得专用权的将被撤销专用权并禁止使用。该原则的确立和引用有效地制止了原商标法注册原则存在的不足的情况下,某些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当抢注注册、非法牟利的行为。

3.市场主体的诚信精神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作为法律适用中正当性的衡量标准,更应当着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诚实信用精神。道德伦理和法律同为调节社会行为的规范,二者密不可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而道德品质的构建是法律运行的润滑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事人在从事经济活动交往活动时,若都能诚信以待,互相尊重,互惠互利,则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维持稳定的交易关系,较少经济活动的冲突。市场主体还能以诚实信用原则来预测评价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商标抢注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屡见不鲜,有的人认为这种行为无可厚非,是市场竞争性的体现,然而我们更应当看到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不仅是对商标权人合法使用权益的侵害,更影响到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并损害了我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应当正视,并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遏制恶意抢注行为,使企业在公平合理、相互尊重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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