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2017-06-03 04:36:20胡康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胡康人

摘 要:在担保方式中以担保物权形式设立的担保称为物保,而以保证人提供的担保则称为人保。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人为了强化其债券而对同一债券设立多重担保的情形越来越多。其中,有分别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和第三人以特定物提供物保的,也有既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又要求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形。这种人保与人保并存、人保与物保并存、物保与物保并存等形式就是混合共同担保形式。现今我国学术界针对这种人保与物保并存时的责任分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试图分析如何准确的理顺这一问题。

关键词:物保;人保;责任分配

一、先行关于混合共同担保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概况

(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责任平等说

该学说认为,保证虽然是对主债务的补充,但对于担保物权并不具有补充性,因此在混合共同担保中,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地位平等,保证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由物上保证人就物的担保先行偿还,还是由保证人就其债务进行偿还,之后由先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再向其他担保人就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后的“民法典”及日本的《日本民法典》采取此种立法学说,我国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也主张此说。

(二)物的担保责任相对优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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