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武
摘要:儿童利益是一种身份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国家与社会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涉及儿童的家事审判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参与以及儿童优先保护等原則。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看,涉及儿童利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这些规定尽管为家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缺憾亦非常明显,表现为没有上位法的原則性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专门制度,部分立法规范前后矛盾,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缺乏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程序和相关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在基本法和部门法层面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原則;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和诉讼参与权;从司法层面看,确认儿童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涉儿童家事案件职权探知、职权调查原則,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通过上述多重举措,真正实现家事审判对儿童利益的充分保障。
关键词:家事诉讼 儿童利益 儿童优先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6-0126-14
涉及儿童的家事诉讼因其特殊的保护利益,实务中需要更加谨慎地予以因应。离婚、亲子关系等家事纠纷涉及身份关系和公序良俗,包含着亲情、伦理等因素,这类纠纷的解决既要注重查明事实,又要考虑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维系,实现“温情化”和“无害化”的处理,因此,解决家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是民事司法的特殊领域,遵循特殊的程序法理,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