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我人生轨迹的“杀人案”

2017-06-05 17:07翟建郝铁川
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谢某杀人案案子

翟建+郝铁川

我的外公外婆都是解放以前就落户在上海的普通工人。我爸爸参加完抗美援朝回来之后,因为受伤,转业到铁道部,后来又因为工作的需要,调到了武汉,我母亲随着他南征北战。1957年,我出生了。上海的外公外婆身边没有孩子,母亲又是独生女,所以我生下来之后,就被留在外公外婆身边。因为他们身边就我一个孩子,所以我没被安排下乡当知识青年,而是去街道工厂当了工人。

1978年我参加了高考,被复旦大学分校政教系录取。1979年中国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检、法机关非常需要法律人才,所以在我进大学的第二个学期,政教系改为政法系,学生主要接受法学教育。我们这一届有160位同学,复旦分校在把政教系改为政法系的同时,还开办社会学系,所以就给我们一个选择:你既可以选择政法系,也可以选择社会学系,结果38个人选择了社会学系, 122个人选择了政法系,所以我们非常意外地、也非常荣幸地成为了上海 “文革”后第一届法律专业的本科生。

大学最后一年的安排是上半年毕业实习,下半年写论文和分配。当年都是国家包分配的,所以我们在实习的时候,所有同学都已经知道了自己的毕业去向,其中有10个同学留校,我不在其中。这10个同学都有三个特点:第一,都是属于外语好的;第二,都喜欢写东西、搞研究;第三、都是比较安静的,能坐下来看书的。那时我是政法系的文体委员,成天在打排球、打篮球、打乒乓、游泳、打桥牌,玩的场合都可以看到我,图书馆里却几乎找不到我的身影,不被留校也是意料中事。

当时,我被派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实习期半年,三个月在民庭,三个月在刑庭。我更喜欢刑事庭,刑事案件让我觉得更加有意思。在实习中,我看到了不少像李国机、郑传本这些知名大律师的辩护,从他们身上看到了不同的辩护风格。我觉得,有的律师属于战术家,就某一个点来辩论,能够辩论得很好;有些律师是战略家,大局控制得很好,不跟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而是从大局去考虑。当然,更棒的是战略又好、战术又好的律师,我当时认为郑传本大律师就是这种战略兼战术家。

实习结束后,我们就回校写毕业论文和等待分配。这时大家突然有个想法,说搞个模拟法庭吧,操练操练。那么上哪里去找案子呢?有一个老师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庭找来了一个故意杀人未遂的案子,判得不重,七年有期徒刑。我自告奋勇地说我来当辩护人,另外一个同学说他也要当辩护人,最后确定我们两个当辩护人。我这位同学大学毕业后去给当时上海的领导、后来成为中央领导的吴邦国当秘书,没有继续从事法律工作。系主任知道了我们要搞模拟法庭的消息,说这个活动不错,就把它当成一次毕业展览、毕业演出。他承诺邀请一些领导来观摩、指导。我们有两门课,一门《检察院组织法》,一门《法院组织法》,任课老师一是上海市高院的政治部主任,一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政治部主任。所以这两位老师都被请到了现场,上海市司法局的领导也被请到,同时把这个案子原审的辩护人、公诉人、法官也都请到了我们模拟法庭的开庭现场。这个模拟法庭我们是真刀真枪的,没有进行任何的排练,大家都是背对背的准备。

一起彩礼纠纷引发的案件

案情并不复杂,那是一个被告人不认罪的案子。被害人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太,她有个女儿,是一个在街道工厂上三班倒的工人,她和一个港务局搬运工人谈婚论嫁,那个年代的上海,女儿的男朋友被称为“毛脚女婿”,即案件的被告人谢某。起因是当时上海还保持着一种比较原始的习惯,就是结婚之前运嫁妆。女方家里人弄一辆人力三轮车,放上几床被子、缝纫机、电视机等,在马路上招摇过市,再拉到男方的家里,昭告天下说,我的女儿陪嫁也是很丰盛的。但事实上许多女方并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有些东西是男方预先买的,然后放在女方家。

本案当中,男方就花了400块钱买了一台黑白電视机送到女方家里面,虽然还没有结婚,但经济上已经在统筹了。女方的母亲给女孩500块现金,500块钱在当时是很大的一笔钱,那个时候一桌酒席也不过二三十块钱,两个人把这500块钱也列入了婚礼的规划中。谁知道快要运嫁妆之前,母亲突然跟女儿说,我这一辈子就只有这500块钱,给了你吧,我觉得我手头就一分钱没有了,空落落的,老了以后,看个病该怎么办?所以你是不是把那500块钱还给我?你知道我会省吃俭用的,到我百年之后,这个钱还是归你,现在还是把钱放在我自己身边吧!面对母亲这样的要求,女儿当然没办法拒绝,就把那500块钱还给了母亲。他们的结婚预算立马就出现了一个巨大的缺口,于是故事就来了。

女孩是三班倒的工人,案发的那一天,女孩去上夜班,上海的夜班一般是晚上10点钟交班,女孩八九点钟就出门去上班了。被告人谢某有女朋友家的钥匙,上海以前的那种房屋建筑一般都会有一个后门和一个前门,前门、后门都有锁,他都有钥匙。女儿离家上班之后,老太隔壁的邻居,听到老太太在家里拼命喊救命。邻居们马上从自家的前门跑出去,结果就看到老太太家里面有一个人窜出来逃跑,于是他们就拼命去追,追到了以后,就动手打他。逃出来的人马上说,你们不要打,我是他们家女婿呀!说着就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了一副眼镜戴上,邻居一看,真的是那个毛脚女婿!邻居们就跑到老太太屋里,询问她这是怎么一回事,老太太说毛脚女婿要杀我,邻居们听后就将谢某扭送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老太和谢某各执一词。老太太说,我晚上睡在床上,突然感觉脖子被人掐住了,我以为是做梦,被鬼附身了,所以一个劲地摸头发,但是他越掐越紧,我一下子醒了,发现这不是鬼附身,是真有人在掐我脖子,所以我拼命挣扎。我一方面用脚踹竹床,一方面大呼救命。这个时候,他就在我的脸上狠狠打了两拳,然后就跑了,但被邻居闻讯赶来抓住了。经过验伤,老太太脖子上确实有被掐所造成的表皮损伤,脸也确实有被击打的淤青。

被告人谢某的说法与老太太不一样。他说因为老太突然之间向她女儿要回了500块钱,使得自己的结婚计划一下子被打破了。他就想反正电视机是自己买的,只不过是放在她们家里当嫁妆,所以就想到她们家把电视机搬走卖掉,这样就有400块钱进账了。同时,电视机是放在女方家的,在那里被偷,谢某也没什么责任。谢某说,我有她们家钥匙,也知道我女朋友是夜班,老太平时睡得比较早,所以我就从后门悄悄地摸了进去。

其中还有一个细节,因为谢某是高度近视眼,眼镜的镜片像啤酒瓶底一样,戴眼镜和不戴眼镜判若两人,怕老太太万一醒了以后认出他来,他就把眼镜摘下来放在身上,然后摸进去了。他没想到老太太睡在竹床上,竹床是个单人床,差不多一米宽左右。老太一个手搭在了床外面。他走过去不小心一下子碰到了她的手,她一下子就喊起来了,他则下意识地赶紧捂她的嘴,隔壁都是一板之隔,人家都会听到的。他当时就想捂住她的嘴,可能看不见,就一下子捂着她的脖子了,她就拼命用脚蹬床,发出了很大的动静。他想他不能一直卡她的脖子,否则会憋死她,所以很快就松了手。但她还要喊,为了不让她喊,他就在她脸上打了两拳,结果她还是喊,他只好撒腿就跑。跑出前门以后又有人追他,由于没戴眼镜,他也跑不快,最后人家追上来就打他,他才把眼镜拿出来戴上了,再被送到派出所。

在两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老太太的说法更具有可信性,在一审的起诉书里面写到,被告人因为老太太婚前要走了原来送给她女儿的钱,因而对老太太怀恨在心,为了要办婚事,就心存杀机。被告人企图杀了她以后拿走500元钱,举办之前的婚礼。因此,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未遂,将谢某起诉到了虹口区人民法院。

谢某的犯罪后果很轻,故意伤害罪要构成轻伤以上才能够立案判刑。老太只是受了轻微伤,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方为了定罪,干脆就以故意杀人未遂起诉。一审法院也几乎是完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故意杀人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到我们开模拟法庭的时候,这个案子已经执行一年了。那么这个案子究竟构不构成故意杀人?被告人的说法有他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点不可思议。他半夜三更、黑灯瞎火地,跑到人家家里去搬一个电视,还能不惊醒老太?还能顺利完成他所说的这个行为?这明显地有不可信的成分,况且他对老太太确实实施了掐脖子、击打的行为。

模拟法庭上力证被告无杀人意图

由于整本卷宗都拿来了,我们模拟法庭的控辩双方都看到了原始卷宗中的全部证据,以及开庭时候控辩双方的发言。我在模拟法庭上做的是无罪辩护,理由是从戴眼镜和脱眼镜这个细节上来展开的。

我认为被告人打人是有的,掐脖子、捂嘴巴也有,但关键是要看被告人主观上有没有杀人的意图。我认为被告人是没有杀人意图的。首先,他在逃跑、被人追赶的过程中确实没有戴着眼镜,这一点隔壁邻居可以证明,对不对?根据生活常识,没有一个人会在夺路而逃的时候,先把眼镜摘下来逃。老太踢床发出很大动静的时候,他选择逃跑。这个时候他如果把眼镜摘下来逃,不符合生活常理。所以,被告人说在进入女方家时,就把眼镜摘了下来,这个说法应该是得到了佐证的。也就是说,不仅有他的供述,通过其他旁证也可以分析出来他这个说法是对的。

那么,他既然是在进入这个房间的时候就把眼镜摘下来,为什么?如果一个严重近视眼的人跑去别人家里杀人,那他就没有任何理由把眼镜摘下来。被告人说摘下眼镜,别人就会一下子认不出我,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个成立还在于后来他被抓住的那一瞬间,人家打了他以后,他赶紧把眼镜拿出来戴上,人家一看原来是他,就不打他了,这个也是有旁证加以证明的,说明他戴眼镜和不戴眼镜,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是判若两人的。

这个案子因为我们是做模拟法庭,被告是我们同学担任的,我这个担任被告的同学,现在是上海某区的政法委专职副书记了。如果说我自己出庭辩护这个案子,我可能会要求把这副原来的眼镜提上来,让被告戴上眼镜和摘下眼镜,让整个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看一看,是不是看上去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我们学生开庭,我做不到这个,但我提出来这个问题,而且确有旁证可以证明他戴上眼镜和不戴眼镜,有非常大的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说进去摘下眼镜是为了怕被老太认出,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个答案几乎是唯一的。

当把这些都讲清楚了之后,我说,一个决心要杀人的人,是不需要怕被害人认出来的,我要杀你的我还怕你认出来干嘛?当我怕你要认出我来,说明我没有想杀你,这是其一。其二,本案一位是20来岁的小伙子,另一位是60多岁的老太太,小伙子从事的是码头上扛大包的职业,那个是力气活,200斤一袋的东西要在轮船上扛上扛下的,无疑他必须身强力壮。如果说他真的要卡住老太太的脖子,不会让老太太感觉到是鬼附身了,摸头发了,可能一下子就掐死她了,对吧?而他摘下了眼镜,黑灯瞎火的,想捂嘴一下子没捂上,弄在了脖子上,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也是可以想象的。所以综合这一系列状况,我认为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意图。他的做法虽然很不妥当,但毕竟他想去拿的,是他自己花钱买的、暂存在老太太家里的物件,杀人罪是不构成的。

我们的学生所组成的合议庭,经过合议以后,作出了判决:杀人未遂成立,考虑到本案的具体事实,给予判三缓三的处分。这个案子的原审法院的领导也来了,对担任模拟法庭的审判长同学十分看重,说这个学生是做法官的料。后来他毕业分配,就真的去了虹口区人民法院,而且让现在这些大学毕业生不可想象的是,他在法院里干了不到两年,就升任了刑庭正庭长,这当然是后话了。

我和被告的命运都被改写

接下来嘉宾进行讨论。那位教授我们《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后来成为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王树泉老师,问虹口区检察院的那个公诉人说,刚才模拟法庭做辩护人的那个学生讲的那些证据,是不是都是真实存在的?那个公诉人说是真的。他又问做公诉人的学生,是不是有什么对指控更加有力的证据没拿出来?学生说也没有了。王老師说,我看这个问题是要回去研究研究。

轮到教授我们《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顾念祖老师发言时(他当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政治部主任,后来成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他说得更简单,就是对一审虹口法院的审判长和院领导说,咱们自己回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查一下这个案子。

结果就是法院经过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复查,不多久,谢某就恢复了自由。一个意外情况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司法局都向我们学校提出,这个做辩护人的学生分给我们吧!我们的系主任跟他们说:“对不起,我们这个学生已经内定留校了。”就这样,我从原来根本没有被留校的(我自己也不想留校,想出去当律师的),因为这样一个案子,就被校方决定留校了。

留校后,我被送到武汉大学进修,跟着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老师学习了半年。让人难以想象的是,过了两三年,我竟以一个助教身份当上了大学法律系的副系主任。教书之外,我一直从事兼职律师的工作,主要做刑事辩护,办了一些算是比较成功的案例,所以到1989年刑法刑诉法颁布10周年的时候,上海搞了第一次十大刑事辩护律师的评选,我以第一名当选。成名之后,找我做刑事辩护业务的人很多。而我在大学里做老师,一方面要上课,一方面那边要开庭,经常会发生开庭和上课的冲突,使得我没办法两头兼顾,所以我就向我的恩师、系主任徐逸仁提出,是不是能够允许我辞职?我的恩师很理解我,同意我辞职。所以我在1993年正式从大学里辞职,筹建了我自己第一家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从此走上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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