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产假前工资单位须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2017-06-06 11:57:03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9期

低于产假前工资单位须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4年前,赵园媛与同学文雯在大学毕业后一起来本市工作,并先后结了婚。

赵园媛在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做客服。2016年3月1日,她生下一女孩,从此日起开始休产假至同年7月6日。在与同事聊天时,有几个人报怨单位给的产假工资低。赵园媛好奇地问:“产假工资的标准不一样吗?”同事答道:“不知道啊,反正咱们公司普遍比其他单位低。”

“我每月底薪加岗位工资一般能拿到5300元左右,文雯与我的工资差不多。她比我早两个月生的小孩,我打电话问她,才知道自己的产假工资比她每月少发近2000元。”赵园媛说,“我们俩拿着工资条一对比,发现单位给我缴纳的社保费少。”

赵园媛知道自己生育津贴少的原因是公司未按其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7800元。不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公司认可赵园媛月工资为5300元,但表示:“公司每月都按时为赵园媛缴纳生育保险,从2015年起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500元。该基数虽然比赵园媛的实际工资低,但这是公司的平均基数,而且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赵园媛说:“公司按全员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我没意见。但是,现在我拿到的产假工资比生小孩前的工资少一大块,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赵园媛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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