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战争法浅析

2017-06-06 22:23刘璐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关键词:武装冲突人道主义

摘 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调解人和人之间行为规范的总称。作为国际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战争法自然就是为了维护世界范围内的安定、有序的状态。战争法对战争的破坏、杀伤程度起着限制作用, 并使战争的进程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并且向着不断消除战争实现和平、稳定轨道前进。虽然战争法取消了各国发动战争的权利,但是受到当今霸权主义影响和地区局部武装冲突的影响,现在小规模战争依然存在,因此怎么利用战争法来对战争的规模、手段、方式进行有效的限制维护和平,保证各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利益,成为现代战争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战争法 人道主义 武装冲突

作者简介:刘璐,青岛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40

一、戰争法的概念及历史

战争法是各国从战争发展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是保护战争中平民免受战火摧残、保障基本人权的行为规范,因为战争的残酷性,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为了尽可能的调节战争中的国家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平衡,各国开始制定一些条约规则用来限制战争行为和实现人道主义,保证世界的长期和平和稳定。这些条约就组成了国际法中的战争法规范,也进一步完善了战争法的发展。

战争法(也称武装冲突法)是关于战争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它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开始的时候是调整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规范,战争法也被视为国际公法(万国法)的一部分。战争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战时法,是关于战争中哪些可以接受的行为,比如战争中禁止使用大规模杀伤武器,实行人道主义等等。另一类是诉诸战争的权利,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的法律,比如《联合国宪章》规定经联合国授权可使用武力等。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战争法的影响

(一)现代战争犯罪的确立

战争犯罪的概念是随着人们对战争的认识和对人权的保证的程度不断发展变化的。传统国际法认为 “ 诉诸战争权” 是国家一项合法的权利, 因通过战争这种方式去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在国际社会被认为是一种合法手段。 由于战争在原来是被看成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通过战争这种方式来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在原来的国际法中, 战争犯罪的概念仅指在战争中违反了战争法中有关的规定, 而现代国际法禁止发动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战争从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变成了一种非法行为,战争法也从简单的规范战争行为变成了禁止战争的法律。

《纽纶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首次战争法在国际社会中正式的实践,审判的行为第一次确定了现代战争犯罪的行为和审判原则。战争犯罪由原来二战之前单一的战争罪发展成三种罪行, 即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极大丰富了战争法的罪行体系。

(二)《联合国宪章》确立的“ 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战后成立了联合国,《联合国宪章》成为当今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联合国宪章》第 2 条第 4 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 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 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在禁止战争的同时,有进一步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属于合法的例外:

第一种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由安理会合法采取或授权采取使用武力,比如 1991 年的海湾战争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国军事集团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为了反对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而进行的战争,因为实现通过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合法授权,因此可以看成战争法中的合法行为。所以这充分证明了战争法不是绝对的认为战争是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达到世界的和平和发展。

第二种情况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行使自卫权,即国家只有面临边境威胁时可以进行自卫战争,而当今美国对在“9·11”之后的惨痛遭遇,制定了先发制人的战略,即当本国面临可能发生的危险,可以率先使用武力。因此联合国规定的自卫原则由于过于笼统,导致还规定往往容易被滥用。2003年,美国以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力为由绕开联合国发动战争,是对自卫权随意的扩大解释。

(三)战争法发展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二战以后民族解放运动不断发展,通过暴力手段推翻殖民统治争取本国民族自由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可。面对这一形势, 1949 年的《日内瓦公约》中第一次把武装冲突专门纳入国际法中的战争规范,规定了武装冲突双方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 1977年该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更是进一步对武装冲突作了相关的规定。 因此武装冲突逐渐的被纳入战争法的规范之中,有利于人道主义在现代局部战争中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可见, 传统国际法上的“ 战争” 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它是随着现代战争出现的新形势而不断发展的。武装冲突不仅包括国家之间一些小范围的军事冲突,还包括地区和国内的武装冲突,其中国内武装冲突已经成为现代战争最常见的形式。因为国家发动战争已经被法律所禁止,因此通过支持他国国内武装发动政变来推翻别国政权成为霸权主义的一种常见手段,这就要求战争法对国内战争进行调整。

三、战争法的局限与完善

(一)现代战争法的局限性

1.战争法自身的滞后性

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和人权保障思想的进步,大规模战争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新式的武器的研发和网络战的出现, 战争方式、手段、目的、进程的演变使传统的战争法规范远远落后现代信息化、网络战争的发展变化。

一方面,原有的战争法体系受到冲击。原来战争法中的 “区分原则”规定不得对非军事设施进行袭击。在现代社会中,军工企业生产不断延伸到民生领域,军事目标和一般的民用目标的界限和区别越来越模糊化。军事技术和军事设施的民用化使得军队和平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难以清楚给予界定。

另一方面, 战争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出现了许多盲区。对于许多高技术武器, 如精确制导武器、计算机病毒、感应引信武器等的使用, 现有战争法都缺乏相应的规范, 许多高技术武器可以堂而皇之地被运用于战场而不被禁止。

2.战争法运用的效能受到各国实力的强弱的影响

战争法是各国的综合实力和自身利益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之后逐渐形成的规范,对各国形成的强制力和作用力的大小常常受制于每个国家的国力大小和军事实力强弱的影响。在当今全球化不断深入的国际社会,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愈加明显,出现了一超多强,各国的军事力量相差悬殊, 全球话语权被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所把持,这造成战争法的运用效能受到强权政治的严重冲击,战争法对各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各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弱不同, 其在战争法运用中的地位也就不平等, 战争法运用的效能也大不相同,强国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虽然战争法规定不准威胁或适用武力,但是以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依靠强大军事实力,往往绕开联合国的授权,强行进行战争以实现本国利益,比如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和俄罗斯格鲁吉亚战争,都是以自身强大的军事力量为依托,绕开《联合国宪章》,悍然发动战争。这就导致了战争法面对强权政治缺乏规制和监督的手段,去实现和平的目的。

(二)克服战争法运用局限性的基本对策

1.建立与现代战争特点相适应的战争法律规范体系

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战争由二战的机械化发展为信息化,而规制战争法的《联合国宪章》是根据二战的特点制定的法律规范,以此缺少和現代战争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所以根据现代战争新出现的一些新式生化武器和精确打击等战争的新式特点制定出新的战争法体系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着眼于现代信息化战争和武器装备的特点, 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的对全球安全的监督作用, 以《联合国宪章》为准则来规范各国的战争行为。针对现在战争法存在滞后性,根据现代高新武器和网络信息战制定出新的规制战争的法律规范,对一些新式的生化武器作出严格的限制。比如针对现代战争的海、天、空、电、磁全面战争制定一系列的限制体系。

2.推动战争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任何法律规范的实施都离不开有限的监督体制,它可以有效的保证战争法在国际上的效能,使各国更好的遵守战争法规范。因为战争法执行缺乏强制力,大多靠联合国对发动战争的过家进行监督和制裁。因此,怎样发挥联合国对战争法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近些年通过国际法庭和安理会对各国军事争端和地区冲突进行监督更好的避免了战争的爆发和杀伤力。为了更进一步推动战争法的监督机制, 应当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 对战争中的人道主义保护、作战手段、作战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运用强制手段对违法作战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规制与惩处, 督促交战各方履行好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使战争行为依法运行, 促进战争法价值的实现。现代国际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联合国成立的临时监督调停机构对局部武装冲突进行监督、调停,同时在一些武装冲突地区开辟人道主义救援走廊,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国际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救援和保障作用,利用《联合国宪章》对这些作出一些规范性保障,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国际机构在战争中的监督和人道主义保障作用。

四、结语

战争法从原本国家的一项合法权利发展成一种国际罪行,已经成为维护各国、地区和平稳定的基石。虽然《联合国宪章》以国际法的形式规定了各国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但是由于受到强权政治影响使其效力消弱和现代化科技飞速发展出现滞后性,这就要求国际社会不断完善国际法。同时,我认为战争法不单单是限制、消除战争和武装冲突,他的根本宗旨和终极目标是在全世界实现和平、稳定,保护每个公民免受战火摧残。因此,完善联合国授权战争和自卫制度的规定尤为重要,正义的战争是为了反对侵略战争,实现和平的重要手段,所以战争法不应变成单纯的禁止战争的法律,而应成为维护和平、规范战争、保证人权的法律。

因此,并不是简单地抛弃战争就能有助于解决和平问题,而是应当继续利用和拓展发挥“战争法 ”这一称谓的国际法效力 ,并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发挥出更重要的约束功能和规范作用。这就要求我国要时刻做好打赢一场信息化高科技战争,不主动发动战争不代表我国不通过战争维护统一和反对国家分裂的行为,因此我国应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中的战争法,分析战前,战中、战后不同时间应对策略和规则,而不是一味的以自己的视角来抗拒国际社会中统一的规则,而是要更好的遵守国际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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