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2017-06-06 10:46张旭升曹丽苹岳赛赛周宏达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4期

张旭升+曹丽苹+岳赛赛+周宏达

摘 要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6年《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颁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随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日益巩固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是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着援助质量较低、补贴过少、案多人少等问题,我国的刑事律师援助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律师援助 援助质量 公设辩护人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项目,项目编号:2016087。

作者简介:张旭升、曹丽苹、岳赛赛、周宏达,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63

在刑事法律援助中,援助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因此特别需要发挥援助律师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作用。本文以L市刑事法律援助情况为样本,就律师在援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揭示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在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言。

一、 我国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从数据情况可见,2013年1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受援适用对象扩大的修改司法实践中效果明显,L市在2013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比2012年增长了近一倍,在案源激增的形势下,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数量却没有明显变化且数量过少。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势必会越来越多,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需求会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供求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二)办案补贴低

根据L市的补贴来看,律师补贴普遍较低,除了市本级1500元之外,其他地区基本都在500元左右,经费不仅偏少,大部分还时常被拦截、挪用或用于管理经费上以至于补贴经费发放缓慢。在调查过程中,有的律师还要自己承担一些费用,入不敷出,因此其积极性很难提高,愿意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数量很少,并且援助质量不高,都是没有经验的新律师。

(三)援助律师援助水平有限

从我们抽样调查的212个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来看,分布在20-29周岁,182名,占样本总数的86%,30-39周岁,27名,占样本总数的13%,40-49周岁,3名,仅占样本总数的1%。由此可见,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青年律师办理,青年律师投入律师行业本身阅历较浅,职业经验较少,势必会影响援助质量,这是不可否定的现实问题。

(四)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信任

根据随机抽样的96个接受过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样本,其中态度平淡人数最多,49人,占样本总数的51%,而态度热情的仅有10人,占总数的10.5%,态度消极的人数也不少,占总数的38.5%。补贴经费少极大挫伤了律师的办案积极性,再加上办案律师的水平有限,因此案件办理现状堪忧。

二、刑事律师援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加大人员投入力度

政府应适当增加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做好机构内人员调配。可抽调社会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和一些法律援助点值班,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可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采取政府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标等模式引导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

针对律师资源匮乏的地区,对律师执业人员的选拔张弛有度,可以开展律师资格考试政策倾斜,鼓励志愿律师赴资源不足地区工作。

(二) 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经费投入,科学管理和使用,保障律师补贴

首先,充足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重要的前提。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拨款,并且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可有任何形式的截留和挪用。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也要透明,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制作年度收支表,有条件还可以放在相关政府网站上,以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其次,可以考虑对律师办案补贴重新定位,不仅包括一般的办案成本费用,还应当包括律师办理案件所付出的智力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不断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后,拓宽集资渠道。刑事法律援助也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可以向社会各界争取捐款,成立法律援助协会、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加大宣傳,向社会各界争取更多的资金。

(三) 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所在。” 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制定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努力为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提供合格人力资源保证,把好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的“入门关”。当然,正义感和奉献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师,无论是专职律师还是社会律师,都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敢于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弱者,从而为促进法治进步添砖加瓦。

(四)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