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研究

2017-06-06 13:06:39邵佳盈
法制博览 2017年5期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受贿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样,犯罪数量也越来越多,其中,斡旋受贿就是近几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受贿犯罪类型。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斡旋受贿的规定还不尽完善,本文将着眼于立法角度,提出相关斡旋受贿犯罪的争议问题以及相应的立法完善途径。

关键词:斡旋受贿;立法完善;一般受贿

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57-01

作者简介:邵佳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斡旋受贿,我国法律将其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一般受贿罪的不同之处在于斡旋受贿强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客观条件。当今社会关系日渐复杂,犯罪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态势,斡旋受贿的出现就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本文主要从立法的角度,谈谈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一、目前关于斡旋受贿犯罪存在的争议问题

(一)是否应成立斡旋受贿的单独罪名

斡旋受贿犯罪在不少国家的立法中都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存在。例如,韩国称其“调解受贿罪”,日本将其定为“斡旋受贿罪”,罗马尼亚刑法称该行为为“滥施影响受贿罪”。而是否应成立斡旋受贿的单独罪名在学界的争议一直不断。笔者认为,斡旋受贿犯罪确有必要确立独立的罪名,这是受贿犯罪立法完善的必然要求。只是目前我国受贿罪的罪名的还未成体系,不能照搬日本刑法的做法直接将其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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