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鹏 周悦然 金海洋 王若薇
摘 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淘宝”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创了一种自律管理的模式。该种模式有效地管理了平台上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从“淘宝”的自律管理模式出发,对其自律管理模式进行了法理分析,辨析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关键词:淘宝;电子商务平台;自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66-01
作者简介:张启鹏,男,汉族,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周悦然,女,汉族,天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金海洋,男,汉族,黑龙江海伦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王若薇,女,汉族,江西九江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6级法律硕士在读。
一、作为自律管理组织
电商平台的自律性管理类似与现在的证券市场平台。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①。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在性质上亦属于自律管理组织。根据现有学者的研究(卢文道,2011),交易所的自律组织属性主要可以从组织体的日常管理机构、自治规则、规则执行、自律管理的外部制约等方面来认识。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产生与交易所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即我国的交易所是政府主动建立的,政府色彩浓厚,而电子商务平台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为了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而自发产生的,运作更具市场化,组织结构也相应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