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程序救济职能,在第47条、115等条中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只是赋予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救济权利及权利救济主体机关,而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该如何运作救济程序。本文将从建立听证程序为视角来阐述检察机关如何完善司法救济职能的程序结构。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救济;听证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67-01
作者简介:叶尧(1992-),男,汉族,江西吉安人,浙江工业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检察机关救济程序制度现状
新刑诉法中新增了检察机关针对阻碍律师执业和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并赋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1],但是并未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如何运作救济程序,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更好地执行新法规定。然而,该规则在检察机关如何有效运作救济程序这一问题上规定的依然不尽人意。法律的原则化规定只会导致制度的运行乏力。首先,因检察机关的地位复杂性,没有明确的制度配套很难保障检察机关的中立立场。其次,没有规范的救济程序规定,很难保证救济的公正和正义性。最后,救济程序的后果缺乏刚性,很难保障是一种彻底的救济。本文将从听证程序的引入检察机关程序救济提出改善意见。
二、听证程序的域外借鉴
听证来源于英国,听取意见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