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河南省卢氏县的农民秦某某在该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了一丛三株兰草,在骑摩托车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后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采挖的兰草系兰科、兰属中的蕙兰。之后,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采伐的三株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做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秦某某未上诉,2017年1月4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秦某某也交纳了罚金。
4月19日该事件经媒体曝出后,引起舆论的关注,各方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无意间采挖‘野草’就犯罪了很冤”“判得太重了”。4月20日,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又向媒体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又一次引起舆论风波。那么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兰科所有种”是我国1981年4月8日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所列植物物种。蕙兰虽不在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但根据《河南省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蕙兰属于非法采伐国家保护重点植物罪的犯罪对象。依照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