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一带一路”东风“打洋工”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7-06-07 11:09:10颜梅生
农民文摘 2017年7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许多人或借境外企业招聘,或通过国内企业外派,纷纷外出“打洋工”。然而,“打洋工”并非我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其中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对于劳动关系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打洋工”者尤其应当知道。

1 与外国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会被认可

【案例】2016年7月1日,周丽琴(化名)与一家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谁知仅过了4个月,周丽琴便被通知解除合同。周丽琴遂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已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

【分析】周丽琴的确无法获得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业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正因为本案所涉公司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周丽琴也没有通过涉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了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2 员工被派往境外工作,仍与国内公司保留着劳动关系

【案例】郭玉芳(化名)与一家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被派往国外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公司每月打至其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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