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14年后,启动“修改模式”,标志着十九大报告中对广大农民的庄严承诺进入法律层面。

河北省深州市农民李哲士从多年前就开始把村里一些因外出务工、劳力不足农户的土地租过来经营,至今已累积了上百亩农地。在当地也算小有规模。
刘振伟在作说明时介绍,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
此次修法特别明确了对土地经营权的保障。草案增加的第六条是这样表述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指一定期限内占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耕作和处置产品,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为形成“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具体规定:“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