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蕊
(26640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 青岛)
摘 要:由于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因此,自犯罪构成推定功能产生之后,部分要件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证明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证明责任开始分化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其中,推定转移给被告人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并不转移说服责任。我国犯罪构成由积极要件构成,缺乏消极要件,从而造成推定机能丧失。为此,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以恢复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
关键词:推定;犯罪构成;证明责任
现在犯罪构成要件更多的作为刑法的实体法范畴进行研究,但犯罪构成一词的明确提出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当时只有刑事诉讼的意义,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密切相关,二者存在者紧密的逻辑联系。
一、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证明责任的双层涵义
(一)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现在犯罪构成的通说为四要件说,即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来判断,从理论上讲,四要件分别包含的具体内容都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之内。所以要判决一个人为有罪,就必须满足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并且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