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207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摘 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日新月异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标准与专利不断融合并涌现出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专利被纳入标准后,专利权人对标准的实施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加,从专利法角度规制法定的侵权抗辩事由将对涉及标准专利的侵权判定产生深远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4条的规定开创了专利侵权诉讼中运用标准实施抗辩的先河,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实施;专利侵权
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深化,在以通信、电子行业为主的各行各业中,标准必要专利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因标准专利引起的争议纠纷也逐年增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个较为典型及普遍的新兴法律实践问题,既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标准为由主张不停止其实施行为。对于上述抗辩是否成立,国内理论界及实务界均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在2016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通过第24条就各方能形成共识的典型问题予以明确,基本确立了推荐性标准(即非强制性标准)及其明示所涉专利的情形下适用标准实施抗辩的情形。该条文在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视角下探究专利信息披露背景中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进而确定是否判令停止标准实施行为以及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这仍属于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论,而并不直接越及竞争法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