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81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院 北京)
在传统国际法,回应武装冲突的法律有鲜明的二分法:交战或叛乱。前一类适用主权国家的武装冲突,后一类适用于主权国家境内的武装暴力。相应地,国际法对待两类冲突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国内战争适用国际法规则。而叛乱不适用国际法规则。[1]
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3条和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规范了国内武装冲突。但是,所有的规则规范了合法政府和叛乱分子的冲突,有一个共同点:他们没有授予叛乱分子合法地位。[2]
承认交战规则授予了反叛政府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文阐明了承认交战规则的演变,分析了案例美国内战(1861~1865)和西班牙内战(1936~1939)。
一、承认交战规则的传统观点
在经典国际法,国内暴动区分为三个阶段:叛乱,暴动和交战状态。叛乱是最温和零星的挑战。没有国际法规则适用于叛乱,反叛分子在国际法上没有权利和保护。暴动,涉及到更加长久地攻击,对于国家的合法秩序。承认暴动不授予双方正式的地位,更没有承认交战的权利。[3]
当暴动承认为内战的交战团体,相当于宣称承认了双方在国际法下的交战地位。第三国的承认交战即为中立。
什么情况下承认交战团体呢?劳德派特认为“暴动可能成为交战团体通过承认。有一些事实创建了承认交战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事实是:内战的持续,伴随着敌对的状态;暴动分子的占领和对国家领土的部分地区的有序的行政;暴动分子在一个负责任的权威下遵守战争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