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权之比较

2017-06-07 01:14:17何玉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525799 化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东 化州)

案例:甲驾A车与乙驾B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A车负主要责任,B车负次要责任。B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甲不履行对B车的修理费用赔偿,乙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交强险规定对B车的损失89385元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主要责任即63169.3元{2000+(89385-2000)×0.7},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63169.5元给保险公司。甲答辩说:乙的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对甲不生效。甲的答辩说明他其实并不清楚债权转让与代位求偿权的异同点。

一、债权转让和代位求偿权的相同点

1.债权转让和代位求偿权都涉及合同外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转让包括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自己在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等三种具体情形,均涉及合同的第三人,不是由第三人享受权利,就是合同义务由第三人履行。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法》规定,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第三人也不是原合同中权利或义务任一方当事人。

2.均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未履行完毕前

发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是因为合同中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前。如出现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或一方履行的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而第三人未履行等情形。如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就不存在把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义务转讓的必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