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以逃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行为

2017-06-07 19:31:56王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王鹏

(317000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 临海)

摘 要:用工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工单位与发包单位存在经济纠纷不能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抗辩事由。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书面形式。

关键词: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逃避方法

一、基本案情

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孔某某挂靠江苏省泰州市海诞船舶配套件有限公司(下称海诞公司),向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下称枫叶公司)承包了300系列船舶的船台合拢缝(铁舾件)焊接、打磨、密性、垃圾清理等工程。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因工程款问题与枫叶公司产生矛盾。2011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以给工人发放工资为由,从枫叶公司财务部领取工程款现金人民币525922元。被告人孔某某将其中51万元工程款放在一只棕色拎包内,枫叶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某陪同孔某某发放工人工资。中途被告人孔某某借口上厕所,将该棕色包调换成事先藏于厕所内的另一只装有40叠切成人民币形状的白纸的同款式棕色拎包。后被告人孔某某借口要回财务室复印工人工资表,将装有白纸的棕色拎包交给吴某某保管,本人借机返回厕所取出装有510000元现金的棕色包离开枫叶公司并于当日返回江苏泰州。当日,临海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联系海诞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遭拒。2011年10月27日,枫叶公司替孔某某垫付了工人工资490000余元。2011年11月28日临海市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孔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孔某某拒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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