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078 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特别行政区)
摘 要: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形成于农村“五保”制度,是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制度的相关立法过于粗鄙,使得审判实践对遗赠扶养协议及其效力认定、协议解除及后果存在不同认识,致裁判难以统一。本论文主要分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产生及审判困难的原因,并对此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审判实务、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形成于农村“五保”制度,《继承法》中得以确认,是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鳏寡孤独者的生活扶养,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过于简单,致裁判者难以把握该类纠纷的裁判尺度。
一、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审理难点
1.遗赠扶养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
涉及遗赠扶养的案件中,协议形式多样,名称五花八门,内容亦各不相同,有些遗赠人生前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过户给扶养人,因此是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及协议是否有效成为裁判者审查的重点。
2.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情形各异,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扶养人不(完全)履行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二是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协议。主要表现为:遗赠人生前另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与他人形成遗赠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