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2017-06-07 20:49毛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10007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 要: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私营经济迅猛发展,自然人主体的市场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主体范围得到拓展。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仍未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并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需求。因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其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推进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自由财产;破产免责

破产作为经济上的一种状态,一般表示当债务到期时不能清偿,并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债务。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其中对于企业破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却未做提及。仅有的针对于自然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民事、刑事法律条文或者行政措施,由于其自身的不完备性,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问题。随着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和经济的各个领域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各界对于出台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出台的必要性

自然人破产制度通过将我国传统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范围从企业法人拓展到自然人,使得自然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债务进行消减,得到重生。这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品,是人类文明的一项重要进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出台符合时代特征和我国发展的需要:

(1)市场经济法制化发展的需要。破产法作为规范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对于调节市场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而现有破产法律制度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空缺,将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对于消费者个人破产问题的调整有些吃力,这也是造成我国执行难的现状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针对公民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但不能直接等同于免责,并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也增加了后续的诉讼成本,反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需要。目前,个体工商户凭借其庞大的数量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参加市场竞争的途径之一,还有许多自然人未经商事登记通过投资、担保等形式参与市场竞争,承担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自然人相比较于企业,虽然单体投资额较低但是由于其大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其抵御风险能力更低,对于债权人造成了更大的风险。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清理自然人所负担的债务,对诚实但是不幸的债务人予以救济,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符合我国经济发展中自然人商业竞争行为增加的现实需要。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发展目标,要素流动由市场进行分配,各市场主体之间广泛竞争,自然人在其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承担严酷的市场风险,通过优胜劣汰提升市场效率,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允许自然人的退出制度是有利于市场的有效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竞争失败后能够通过科学、合理的机制退出市场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的良性循环。因而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平等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4)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经济全球化趋势快速推进,各经济体之间的联系程度日益提升。为了贸易便捷化引发的经济规则和法律思维的趋同也成为必然趋势。我国经济的对外依赖程度也逐年加深,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合作的经济交往,较少贸易摩擦,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向国际化发展。在当下,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获得认同并立法实施,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将会给我过经济交往造成障碍,影响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基于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我国在制度构建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和特殊国情,构建出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考察自然人破产制度颁布历史和各国制度设计,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通过制度设计防止债务人使用欺诈、耍赖、逃亡等手段逃避应付债务。这是破产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在制度上,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受损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优待。

(2)救济债务人利益:自然人破产大多是由于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投资风险和失误等方面的原因,其债务的无力负担存在一定的非主观因素,在主观上可以认为其是“善良”的。如果忽略对其进行救济,不但不符合人权原则,也会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同时,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可以保障其偿债能力并激发其偿债积极性,最终更好的实现债权人利益。但对于恶意债务人能应当予以排除。

(3)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大规则的灾害事件频发,这些事件不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也会对人民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和流行在逐步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超前消费屡见不鲜。而经济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发生,消费者就可能陷入债务危机,造成巨大损失。而消费品由于已经交付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承担,消费者即债务人不仅要承担消费品灭失造成的损失,同时仍需要为该消费品支付未支付完的贷款,这显然和公平原则不相吻合,极易造成债务人心理上的失衡,甚至引发极端的社会问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

三、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基于上述立法目的,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构建:

(1)自由财产自制度。自有财产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破产人及其需要扶养的家属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为破产人保留的,不收破产清算程序分配或者执行的特定财产制度。自由财产又叫做豁免財产。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到自然人破产之后其家人的工作和生活在人道主义层面的照顾。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类似制度,特别是强制执行中不可扣押、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自由财产制度可以借鉴民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自身更为细致、严谨和完善的构建。在自有财产范围的划分上,应当从破产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考量出发,规定其生活和发展所需的必需品,主要包括生活必需品、职业发展的必需品、具有精神利益的财产和个人民事权利获得的财产。同时也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的因素进行考量,既可以避免破产人利用法律条文逃避债务责任,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

(2)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针对于自然人破产程序业已终结,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对于在何种条件下的何种范围内的债务可以免除债务人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制度应当对免责制度使用的条件、可以免除和禁止免除的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其中不可免责的内容应是重点。结合国际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特殊国情,处于社会公德的需要,以下四种情况应当不能纳入免责范围:一是因为损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债务;二是破产人恶意行为导致的债务;三是對应当赡养、抚养、扶养人所应负担的赡养费用、抚养费用和扶养费用;四是和上一次破产免责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满足法定年限且不具有法定事由的债务。

(3)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破产失权是指破产自然人由于其破产行为给债权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所以在宣告破产的同时在一定程度范围内限制其破产程序之外的其他权利,目的是给予适度的惩戒和警示。破产复权与破产失权相对应,是指破产自然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履行特定义务后恢复先前被限制的权利的制度。一般表现为业务资格和业务的限制,逐渐在向日常消费领域拓展。破产失权和复权涉及到的资格或者权利应当有所限制,因而参考我国民事立法,可以将其范围分为三种,分别是业务资格和业务的限制、破产自然人日常生活中非生活必要消费品支出的限制和人身自由的限制。通过对恶意破产人进行限制,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建立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4)破产犯罪制度。破产犯罪是为了达到破产目的,将债务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不正当行为以及阻碍破产程序公正且迅速进行的行为视为犯罪。破产犯罪制度是破产无罪原则的补充,旨在针对恶意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对破产免责制度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破产犯罪的时间起点为破产原因出现的时候。根据我国的刑法体系构建,我国对于破产犯罪可以在刑法中予以专门规定。可以考虑设置欺诈破产罪、过失破产罪、过怠破产罪、违反破产法定义务罪等罪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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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明. 破产立法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 法学,2005(3):3-15.

作者简介:

毛婧(1993~),女,汉族,山西省侯马市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2014级经济法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