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2017-06-07 20:49:43毛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100070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 要: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私营经济迅猛发展,自然人主体的市场参与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主体范围得到拓展。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仍未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并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需求。因而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其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推进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自由财产;破产免责

破产作为经济上的一种状态,一般表示当债务到期时不能清偿,并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债务。2006年我国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其中对于企业破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自然人破产制度却未做提及。仅有的针对于自然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民事、刑事法律条文或者行政措施,由于其自身的不完备性,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实践问题。随着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和经济的各个领域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各界对于出台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出台的必要性

自然人破产制度通过将我国传统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范围从企业法人拓展到自然人,使得自然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制度对债务进行消减,得到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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