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2017-06-07 20:58:34寻佳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网购”热潮的兴盛使网购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领域,“退货难”、“赔偿难”、“维权难”等问题也是消费者面临的现实难题。新消法在修订时虽增加了许多创新内容,但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规定仍显保守,实行起来困境重重。我认为面对当前的网络交易形势,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优势地位,建立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直接向消费者赔偿的先行赔付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

随着网购的盛行,网络交易额在总交易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新动力。2016年的双十一刚刚过去,据阿里巴巴现场数据统计,淘宝天猫双十一最终成交额突破1207亿。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真伪不明以及交易相对方模糊性等原因导致网购纠纷日益增多,以北京为例,2015年北京市网络零售类投诉比2009年增长了近60倍。“购物潮”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退换货潮”,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解决网购纠纷的首要问题。

一、网络购物基本问题概述

网络购物是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网购区别于传统的购物方式在于它有“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三方主体分别指的是消费者(买家)、销售者或服务者(卖家)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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