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和发展趋势

2017-06-07 21:04魏子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相互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

魏子杰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保护知识产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一个具体的案例涉及的主要保护对象难以被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所包含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容性优势便体现了出来。本文主要论述了论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关系;发展趋势

前段时间著名的网络直播第一案——耀宇诉斗鱼一案,双方由于网络游戏直播的版权问题产生的纠纷,最终却由于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直播的相关内容,因此法院判决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并未认定其著作权侵权。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除了传统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知识产权提供着一种补充性的保护。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分析两者的差异和相似之处,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探讨两部法律应该如何进行深一步的完善和互补。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例如,通过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仿造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伪造相关信息盗用他人的竞争优势,都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理和制裁。另一方面,这些违法行为同时又受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专门的商标、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的法律的管理和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同之处表现在:违法行为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违法责任,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竞合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而知识产权法则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脑力劳动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智力开发成果和由此延伸的商业、经济利益。这两项法律立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活动中就会到处存在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社会动荡等恶果;没有了知识产权法,将存在很多的侵权行为,极大削弱了人类对于开发创造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社会发展缓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是一种国家法律,都是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条文,对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一旦有人想挣脱这种束缚,都将都到制裁。也正是这种束缚作用,促使著人们逐渐产生了自律行为,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十分依赖外力的干预,但是它同样依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而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公民的自律是至关重要的,而公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深深地打下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烙印,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正是在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才能完成其共同的立法目的。这正说明了两部法律是一脉相承的。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两者之间的差异。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其侧重点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权益,翻开我国新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文,我们便可确切领会到这种立法精神。虽然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存在着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一些条款,然而,知识产权法始终都是私法,这一定位便决定了这种条款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而不正当竞争法则不一样,不正当竞争法在更多时候被定位为经济法,在这个前提下,它会更多的侧重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这种介入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权利人、竞争者的利益,还在于维护其它社会公众的利益。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利益范围远远广于知识产权法,同时,它更侧重于社会公益的保护,这也是与知识产权法相异的。

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不会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机关会积极、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不可否认,因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诸多的重叠之处,并且这两种法律存在着融合的现象,这导致上述的差异正在缩小,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至少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这种差异仍然会继续存在着。

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的以是否存在着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从这一点区别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

所以,知识产权法只能保护那些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或者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记,而对于那些尚不能达到这一条件而又有相当价值的其它知识成果,知识产权法是无力顾及的,尤其是那些新兴的事物,但这些无法用知识产权法解决的事物,均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补充保护。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相互支持和促进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目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的缺点是灵活性较差,突出表现就是它主要通过法律的修改来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与之相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势就在于其范围更广的保护,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只有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会日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相互扬长避短,共同对知识产权提供程度不同但又必不可少的保护,通过上述调整和立法模式的改变,可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好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一方不足,另一方来补,这也更完美的构成了我国法律互补机制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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