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涛
(045000 山西省阳泉市晋东公证处 山西 阳泉)
摘 要:公证证明效力作为公证证据存在的优越的特性,其在法院诉讼中相比未经过公证的证据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现今在针对公证证明效力具体表现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且能够对公证证明效力在诉讼案件作用发挥中容易出现的异议进行分析,并通过强化其与质证之间存在的关系的探讨,以此保证公证证明效力存在的优越作用的发挥。
关键词:公证证明;具体表现;异议;质证
公证证明的效力是经过法律推定而存在的,其在法院訴讼案件中具有显著的优越性,突出的表现为公证证明在法院诉讼案件中具有认定法律事实的特点,法院对经过公证处公证过的证据虽然也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严格的限制。此外,公证证明效力对当事人而言具有免证的效果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公证证明与法院诉讼程序中的质证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质证对于证明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其效力的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表现
(1)公证证明效力对于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向法院或相关检察机构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那么法院及相关机构则应将其判定为具有认定法律事实的作用。这也就表明一旦公证处对于法律文件、法律事实经过公证,如果在法院诉讼案件中没有给予认定,而是对其真实性仍然持有怀疑态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这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以此诉讼当事人有权力申请上诉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