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02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摘 要:合同无效,其物权行效力如何,一是一个长期以往争论不休的问题,一些现实问题其直接决定在中合同双方当时人的权利的不同,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做出很明确的规定,我认为物权效力的定性并不重要,而真正重要的是合同无效后是依据何种法律请求返还物权才是现在学界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无效;物权行为
一、理论现状
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长期以往争论不休的问题,现今学界对物权行为分为三种,债券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我国最先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的是梁慧星教授,但他采取的是否认的态度。①数年之后,受德国民法理论深刻影响的孙宪忠教授发表了《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深入介绍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并且对主流观点提出了挑战,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②
二、从学术角度分析
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所有权转移是直接根据买卖合同本来的效力,登记交付是产生变动的必要要件。③但这个制度有一个会出现一个问题,我们在订立合同之时物权,物权的转移没有问题,权利的归属也是单一的;但是有在物权转移后,若原合同无效后,物权的归属就不清楚了,那么返还的方式就会有差异,两种情形为例。
(A将物权出售给B)
第一:在B破产案件中,当合同无效时,物权归A所有,那么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