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重庆)
摘 要:大量区域贸易协定(RTA)的出现使使大量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浮现,从而带来了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本文从此角度出发分析WTO与RTA之间的管辖冲突的发生原因与具体情形,探索可能的冲突解决途径。
关键词:WTO;区域贸易协定;司法冲突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vs.RTA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双方的成员国同时是WTO的成员与RTA的成员,涉及的同一争议行为既违反RTA内部的规定,也违反WTO的有关法律制度,因而对于同一争议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管辖权,RT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管辖权。
WTO协议规定与RTA规定的管辖冲突
对于同一个争议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RTA中都有管辖权,会出现下列情形。
1.先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再提交给RTA争端解决机制
争议方将争端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后,是否能够再将争议提交给RTA的争端解决机制?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如果在RTA的规定中有类似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阐述①,则不能再将同一争议提交给RTA。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议》中就有这种类似岔路口条款的规定。②在这种情形下,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司法冲突已经被解决。第二种,如果在RTA的规定中没有类似国际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阐述,在争端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后,再将同一争端提交给RTA的争端解决机制,RTA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还能够管辖,如果能够管辖,管辖之后做出的判决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判决不同,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