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探究

2017-06-07 21:14:57蒲劲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610000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摘 要:探讨检察权运行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的独立性及其身份保障问题,从检察权的起源、构造以及发展趋势来看,检察权本质上应当被定位为一种司法权。既然检察权是一种司法权,那么检察官独立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得到尊重。检察权是建构运行机制的逻辑前提,检察权运行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能为检察权的优化提供依据和进路。要确保检察价值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分别对推动检察权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运转的主体所享有的职权进行完善,为此,就必须合理调配微观运行机制中各主体享有的职权。

关键词:检察权运行机制;司法权;法律监督权

一、检察权的性质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检察机关的地位独特而重要。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权似乎无可争议。然而,在理论上,关于检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的定性,学术界仍然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分歧,多年来论战迭起、远未能达成共识。为此,我们要知晓以下两点:

第一,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研究检察权的定位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检察官的独立性及其身份保障问题。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权的配置,是两个互有关联但又完全独立的问题,两者分属不同的问题域,各自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理论目的完全不同,将两者混淆、纠缠在一起,是犯了研究上的逻辑错误,只会使问题复杂化,并最终使问题无解。……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