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44 上海大学 上海)
摘 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留置权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还是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民法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因此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值得我们探讨。善意取得留置权如何适用,其意义何在,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留置权;善意取得;留置物
一、概念辨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双方的有关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该动产施以某些行为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如对该动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获得与其债务相等的财产。
留置权的目的,是为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从法律的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债权人要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方式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且这种占有方式必须是以合法的形式存在着;其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了清偿的期限且债务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不偿还债务;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应该与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只有当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债权人对该动产才能够行使留置权;此外,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不违反风序良俗,符合一般的社会规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这项制度能够维护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