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雅雯
(100089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
一、触电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适用
触电损害的本质是电力运输装置或电器中流通的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人体器官损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电力设备发生漏电导致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在笔者查阅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文献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0年《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废止)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的概念,此概念是从受害方受害角度提出的,强调受害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原因,对于触电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根据电流运输、工业用电、生活用电的不同需求,国家划分了不同电压等级,在人体或物品电阻一定的情况下,电流大小是由电压高低决定的,所以触电造成的损害程度最终是由电压高低决定的。所以,对触电损害需要根据电压大小加以区别,即电压的大小决定了其危险性的大小。因此本文讨论的触电损害还要区分为高电压损害和低电压损害两类,而触电财产损害也应该被区分为高压电财产损害与低压电财产损害。
笔者在无讼网、北大法宝等案例网站搜索到的触电财产损害主要都是由于高压电路设备触碰到建筑、易燃物引发火灾或者低压电器漏电引发的火灾烧毁财物,直接由于电击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较少见。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①:
2011年8月5日,蓬莱供电公司(供电人)与蓬莱市村里集镇卫峰冷风库(用电人,以下简称“卫峰冷风库”)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蓬莱市村里集战驾庄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