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一鸣
(102202 北京警察学院 北京)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点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小刑法”称谓。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外在的冲突,立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环节中常常会受困于二者的表面形式,不能确定该应用哪一类型的法律;但是,从立法内容上,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进行分析,提出避免二者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外在冲突;内在协调
一、前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将会为公安机关办案、法律审判等带来严重的影响,而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内容冲突,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界定,以实现两种法律法条的内在协调。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其具体的法律条例表现上入手,不仅需要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价值要求,还需要避免司法量裁结果上的平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
1.存在着表述相同的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很多法条的表述上都存在着含义重复,但是处罚结果不同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将会为司法人员办案环节中带来选择性障碍,并处且增加了其立案的随意性。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有很多,如:在刑法第245条规定中,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