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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监察力度的加大,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提高,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现象越来越少。但是,早期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如何维权呢?下面两个案例,维权途径不同,结果也不同。
案例一:
2014年1月,李某向南海人社局投诉,要求南海人社局责令南某鞋厂为其办理1999年2月至2004年12月的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申报工作,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南海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对此,李某不服并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法院认为:李某认为南某鞋厂存在没有为其办理1999年2月至2004年12月的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应于2年内举报、投诉,要求南海人社局查处,但李某于2014年1月才向南海人社局投诉要求查处,已超过规定的查处期限。南海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并无不当。李某请求撤销南海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二:
张某是原告广州某玩具有限公司的员工,持生效裁决书到被告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要求原告为其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后被告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行为,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社会保险稽核职权不受该条例规定的2年时效的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受2年的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