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参与非法集资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2017-06-08 16:14李红明
新西部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成因对策

【摘 要】 本文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了银行职工参与集资成因,并简述了预防银行职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对策。加大对全员的职业操守教育;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杜绝闲置信贷资金寻租;做好员工行为排查,果断处置苗头性问题;开展针对性专项监管。

【关键词】 非法集资;银行职工;成因;对策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似乎并没有因为前几年浙江非法集资诈骗案主犯吴英最终被判死缓、国家层面试图化解融资难题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等事件而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随着经济的持续下行,因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倒闭、老板“跑路”甚至引发局部社会事件从未停止过。从已暴露案件看,银行职工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虽是极少数,但因其身份充当资金掮客的便利性,以及涉案人数的广泛性和金额的巨大性,给银行造成的声誉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其所引发的社会动荡性也较之其他非法集资更加严重。

一、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司法释义及其变化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规范的民间借贷是法律允许的,而非法集资本身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其不同于民间借贷最明显的特征是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但在现实生活中,二者的法律边界往往难以界定。目前民间借贷已由“借钱应急型”向“借款放贷型”转变,放贷主体也由原来的个人化向机构化转变,进而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和击鼓传花式的“链状”高利贷,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区域性、系统性资金风险,最终异化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较之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一是集资方式多样化。犯罪分子打着响应国家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等幌子,从过去的传统种养业向科技创新、公益慈善、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高利回报引诱集资。三是利用媒体造势、聘请政要讲话、明星代言、发布虚假经营业绩等方式误导出资人。四是集资规模呈几何级放大。利用网络优势,在较短时间内便可完成上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集资,而且由于资金归集与转移的即时性、无纸化,违法犯罪证据取证更加艰难。

二、银行职工参与非法集资的成因分析

银行职工便利的工作条件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或资金中介机构所利用。正如不少遭受重大损失的集资者事后所说的那样,之所以参与集资看重的就是他们的银行身份和“行长”头衔。银行职工参与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职业操守教育不到位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同业的竞争几乎到了白热化状态。一些银行为拓展市场份额,一味强调争速度上规模,忽视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规模速度轻质量效益的指导政策,必然导致在员工教育上顾此失彼,一些员工经不住高息诱惑,心存侥幸,不惜以充当资金掮客方式争取客户资源,完成经营考核任务,最终误入歧途。总体来说,目前银行业重业务技能培训,轻职业操守教育现象比较普遍,“三铁”、“三化”制度得不到完全落实,依法合规经营道路依然漫长。

2、内控制度执行不严使非法集资有机可乘

一是授权不当。有些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出台“特别”营销政策,把本该由上级行直接履行的贷款调查等职权转授分支行,甚至为了确保项目营销的成功,分支行又给客户经理个人进一步转授过大权限,致使个别人员利用掌握的客户资金需求信息,擅自通过做过桥贷款、垫资以及其他形式参与民间借贷。二是重放轻管、偏袒优质客户。笔者有幸参加对南方某经济发达省份银行的经营审计时发现,各家银行对优质客户基本上是有求必贷,从表面看贷款流程规范,档案资料完整,但如果仔细分析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财务报表就会发现,以购料等名义申请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经过银企间多次“默契”运作,最终成为借款企业向当地商业银行、投资担保公司出资的资本金,或者直接用于企业间融资,客观上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提供了资金。三是未严格执行对账等规定。对银行内部往来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基数金额较大且长期不动或变动较小的账户疏于核对监控,容易被个别经办人员挪用,用于炒股、集资。四是轮岗制度执行不到位。虽然近年来银行实施了全覆盖式的评价和审计等多种监管检查,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信贷、财会、人事等重要岗位人员应轮岗而未轮岗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形成风险隐患或引发内部经济案件。

三、预防银行职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对策

1、加大对全员的职业操守教育

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业绩观,追求业绩,但不唯业绩,业务经营力求实现速度、规模、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以整顿不规范经营活动为契机,警示员工远离非法集资。

2、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杜绝闲置信贷资金寻租

严格执行客户准入、贷款调查等环节的规范流程,严禁虚贷占规模、以贷引存等行为,实时跟踪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不给其脱离借款主体的经营活动并在外部高价寻租留下可乘之机。

3、做好员工行为排查,果断处置苗头性问题

员工行为排查工作虽已开展多年,但在某些基层排查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前些年披露的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李某非法集资3亿多元,涉嫌倒卖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牟利,开立了9个账户,关联账户160多个,交易量高达9000笔,进出资金总额高达18亿元。但截至案发到被媒体爆料,李某的上述异常资金交易情况并未在多次排查中得到反映。因此,员工行为排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仅要看其班内工作情况,也要关注班外活动轨迹,重点关注信贷、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对消费明显超出合理收入水平、社交圈庞杂等情况,要认真分析,一旦发现苗头性问题要果断处置。必要时,可授权相关部门,对已判定涉嫌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员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交易情况进行先期排查,以便尽早掌握情况,及时处置。

4、开展针对性专项监管

对经济发达、资源集中开发和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等地区的金融分支机构开展针对性专项监管,充分利用非现场审计手段,对上述地区因经济活跃出现阶段性巨大资金供需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以期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避免该类区域沦为非法集资重灾区以及进一步蔓延辐射引发社会动荡。

四、结论

尽管彻底根治非法集资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但银行作为资金的主体经營者,必须清醒认识员工参与非法资的危害性,多措并举地实施预防治理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陈鹏.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透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

[2] 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J].法学家,2011.

[3] 杨静挺.银行员工涉嫌非法集资法律问题及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12.5.

[4] 王志永.非法集资引发银行被诉案件及启示[J].中国城市金融,2013(6)50-52.

【作者简介】

李红明(1969.10-)男,中共党员,高级审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西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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