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 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磋商?
□ 张 杰

贵州省近日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确认,赔偿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按照协议,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和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需要承担907.62万元,这笔费用包括渣场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等费用757.42万元、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以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1万元等。
据了解,2012年6月,息烽诚诚劳务与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息烽诚诚劳务承担贵阳开磷化肥污泥渣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贵阳开磷化肥建设的交椅山渣场。从2012年底开始,息烽诚诚劳务在未办理任何堆存或倾倒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2015年底停止运渣。
去年11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对上述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了《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大鹰田废渣倾倒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为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基础依据。
今年1月13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受贵州省政府委托,作为赔偿权利人与息烽诚诚劳务、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就向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经磋商达成协议,并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协议要求,息烽诚诚劳务、贵阳开磷化肥两家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委托第三方按《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