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路径探索

2017-06-10 17:13潘晨
商情 2017年17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医疗纠纷

潘晨

【摘要】医疗纠纷的上升趋势及其处理困境已引起医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学者们对医疗纠纷新路径创设的思考亦见仁见智。医疗责任保险具有的适法性、公正性、预防性不失为当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路径。

【关键词】责任保险 医疗纠纷 医疗责任保险

近年来国内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医疗纠纷投诉已成为全国10大投诉热点之一。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资料统计,消费者对医疗纠纷的投诉2015年是2731件, 2016年上升到7879件。医疗服务领域特有的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高,行外人士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也缺乏应有的理解。因此,在一些医疗纠纷处理中,受害人往往心力交瘁,深感权益难保;而医疗方则鸣冤叫屈,愤愤不平;就连司法机关亦觉无所适从,相似案件的判决却大相径庭。上述情况表明,医疗纠纷处理步入困境在所难免。

医疗纠纷的上升趋势及其处理困境已引起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与之相关的学术探讨与司法实践也成为新闻媒介的焦点。其中既有依据市场经济条件的法治需求,对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困难与非议,也不乏借助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对我国医疗纠纷法律框架的有益设计。本文拟从医疗责任保险的适法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公正性、医疗责任保险的预防性三个层次予以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适法性

医疗服务行业是高风险性的行业,这就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不可避免。医疗服务行业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者,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的是患者的生命或身体,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造成医疗差错甚至医疗事故,从而给患者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二是由于人类对疾病的认知能力不足和对医学科学技术的掌握局限,医疗意外和医疗并发症时有发生,而患者及其家属对此并不充分理解,过高的期望值与现实医疗效果的差距更加剧了医疗纠纷的频发。

危险的发生通常给人类社会带来灾害,人类在长期同危险作斗争的过程中力图把握危险发生的规律,并由此创设出了诸如避免危险、预防危险、自留危险、集合危险、中和危险及转移危险等多种危险处理方式。保险作为一种间接转移危险的方式,作为一项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制度,在近代社会得到长足发展并越来越受到现代社会的青睐。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公正性

医疗纠纷处理的困境,关键在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有碍公正。医疗纠纷是一类技术性很强的案件,由于涉及到专门的医学知识,而处理者(法院、仲裁机构等)往往不具备这方面的素质,因此专家鉴定就显得极为重要,甚至是案件胜负的决定性因素。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三级鉴定体制,鉴定委员会成员所在医院必定与被鉴定医院同在一个地区,鉴定委员会成员必定与涉事医务人员属于相同或相近专业。鉴定方与被鉴定方这种同行加近邻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鉴定的客观公正。涉事医务人员可以通过各种关系请求鉴定者网开一面,而鉴定者出于和事故责任者直接熟识或间接认识,同时也担心自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很可能有求于对方,往往手下留情。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使医院相对超脱于以往与患者直接对立的地位,转而由患者与保险人直接发生保险赔偿金的请求与给付关系。因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和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学者指出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的特征。即责任保险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没有第三人,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无从发生。为了避免鉴定不公的困境,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或者保险人与第三人共同选择鉴定方式和鉴定机构,这样被鉴定方在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无法选择鉴定机构的前提下,对鉴定结论施加影响的动力和可能性大为减少。

保险中的先予给付制度也有利于对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保险法》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特别规定了保险人的先予给付义务。综观医疗纠纷的处理,失信的鉴定结论、偏向的行政调处、繁锁的司法裁判、艰难的执行氛围,使受害人要讨个说法,不仅要承受长期的精神痛苦,更要负担巨大的债务压力,不少受害人只得忍气吞声,知难而退。保险人的先予给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緩解受害人的不利处境,为其获得公正赔偿抗争到底提供便利。

三、医疗责任保险的预防性

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医疗纠纷的上升走向和处理困境。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出现与医务人员的责任性不强和医疗技术水平不高有关。

医疗责任保险的建立,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步入法制化轨道,杜绝医疗纠纷的“私了”陋习。医疗纠纷的“私了”现象比较普遍,原因在于医院方顾及名声,宁愿花钱买平安;患者方处于弱者地位,希望通过“私了”实际多得到点经济赔偿。医疗纠纷的“私了”主要弊端在于:一是不宜分清责任,掩盖了医院方可能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医院方不会从医疗过失中吸取教训,涉事医务人员也往往逃避承担责任。二是个别患者的私利一旦得不到满足,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围殴医务人员。医疗纠纷向“私了”告别,能够促使医院树立法制观念,自觉查找自身不足,有针对性地加强医院的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医院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由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在现行体制下,医院和医生都怕卷入医疗纠纷,不愿冒医疗风险,对危重患者和疑难杂症能推就推,能转则转,许多医疗创新的机会白白丢失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制化医疗纠纷处理模式,为医务人员开展医疗创新撑腰壮胆,有利于促进医学事业的进步,最终既造福患者又降低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中一种相对较为年轻的险种,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尚不为人们所熟知,但它作为一种医疗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其所具有的适法性、公正性和预防性,目前已引起保险业界的广泛重视。笔者有理由相信,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前景将是广阔的。

参考文献:

[1]孙慕义.医学大法学[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2]覃有土.保险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邹海林.保险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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