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儿子的房子?

2017-06-12 12:01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7年6期
关键词:赵先生过户李女士

事件回放: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小明今年九岁,父母张先生和李女士十年前结婚。这两年,由于张先生迷恋配资炒股、现货白银、原油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常常亏损,李女士十分不满,最终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夫妻俩的三套房子,张先生和李女士各一套。第三套商城路的房子,产证名字改为小明一个人,由张先生负责出租,租金一半用来支付小明的抚养费,小明由李女士抚养。

两年后的某一天,李女士巧遇见原邻居钱女士,钱女士聊起张先生最近常带人看商城路房子似乎准备卖了。李女士大吃一惊,立刻向张先生求证,他直言不讳说有个赵先生对房子很满意,给出了比市价还高的价格,他已经替小明代签了合同,自己还代收了款,马上就要过户了。

儿子的婚房就这样没了?李女士当即表示张先生昏了头,小明的抚养权在自己手里,他凭什么卖儿子的房子?

张先生仍一意孤行,趁着探视日带小明去过户。可到了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说房子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未成年,必须父母两人同时到场签字同意,房子才能过户。赵先生一气之下直接把张先生和小明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卖房合同。

各方意见:

李女士认为:自己和张先生离婚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法院既然把小明的抚养权判给了自己,商城路房子又只有小明的名字。只要自己不同意,法院应该判买卖合同无效。

张先生认为:趁现在行情好先把房子卖了,获得的钱可以做一些别的投資,等到获得投资收益后,在房价回落的时候买进,岂不划算?

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后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关系,对于买受人赵先生来说很难、也没有义务了解清楚,既然赵先生是以合理价格签订的买卖合同,而张先生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对小明有法定代理权,那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应该认定有效。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张先生和小明应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赵先生最终也凭借法院的判决,顺利地办理了过户。

广大读者可能会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感到诧异,确实,本案的判决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本律师也想提醒读者,根据判决的结果,李女士和小明的权益也不是完全没有保障。事实上,李女士完全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将赵先生支付的房款进行保全,把所有的房款支付到小明的个人账户上。同时,如果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对小明造成了财产损害,可以要求张先生作出经济赔偿。

此外,也给广大读者提个醒,如果父母离婚的时候,想把房子改为子女一个人的名字以实现将来把房子留给子女的目的,需要打个问号了。作为替代的方案,可以父母各占1%,子女占98%,这样既可以避免将来房产被一方卖掉,又可以实现将大部分的份额留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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