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核电厂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的可行性探讨

2017-06-13 13:07刘力尧
山东工业技术 2017年11期
关键词:管理体系

刘力尧

摘 要:在建核电厂放射源安全管理是核电厂安全管理之一,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是不同于传统总包模式下的放射源管理模式,满足国家法规和核电厂的要求。本文主要讨论在建核电厂采用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的可行性,总结该模式下的利与弊。

关键词: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7.11.195

1 在建核电厂放射源的管理要求

1.1 国家法规对于放射源管理的要求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健全的放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于放射源销售、运输、使用、贮存、报废、许可、职业照射、人员资质、放射卫生、辐射事故应急等[1],以及探伤机、密封与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源贮存库、辐射监测仪表和剂量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地方的环保、公安等多个部门对放射源销售、使用、许可等多个质量活动进行介入、监督和管理,要求相關的企业、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进行惩处。

1.2 总包模式下的管理现状

在建核电厂放射源管理主要针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使用的放射源,大部分为II类探伤源,使用者为分包商,总包模式下需要对分包商放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总包模式下放射源管理工作存在以下情况:

(1)分包商为主要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总包方需要对使用分包商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贮存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2)施工现场往往有多个分包商使用放射源进行探伤作业,放射源运输、使用地点各不相同,总包方需要监督管理多个分包商的放射源管理工作;

(3)根据国内各个核电厂的经验,总包方不涉及放射源的直接使用和管理,往往采用各个分包商自主管理,总包方监督管理的模式进行,总包方往往只配置少量的兼职HSE工程师负责分包商放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4)多个分包商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差异性往往会导致总包方难以统一和集中管理各个分包商,极易出现放射源管理乱象。

2 放射源集中管理的可行性

2.1 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的格局

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的格局是总包方作为施工现场放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层,分包商为执行层,业主和监理公司作为监督层的管理模式。

(1)总包方对施工现场放射源管理和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集中管理施工现场所有放射源的使用、运输、许可、应急等质量活动,总包方采用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标准要求管理分包商的放射源;

(2)分包商直接执行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和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包商的统一管理,采用总包方的统一标准进行放射源管理工作,不搞特殊化;

(3)总包模式下各分包商的放射源集中贮存于一处放射源贮存库中,分包商放射源入场后均将放射源贮存于该库内,不得贮存、暂存于其他任何地点。总包方负责放射源库的管理工作,可委派符合要求的一分包商负责执行源库的管理工作;

(4)总包模式下各分包商的放射源使用、运输、应急等质量活动均接受总包方的管理,总包方为管理的主体。

(5)业主、监理公司对总包方集中管理模式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可执行定期检查以验证总包方集中管理是否失效。集中管理模式中的重大质量活动总包方应邀请业主、监理公司作为观察者进行监督指导。

2.2 集中管理体系下的管理工作

2.2.1 放射源管理体系

总包方总体负责建立放射源集中管理文件体系,明确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职责分工、技术要求、检查要求和不符合项控制等。随后,总包方介入各个分包商的放射源管理体系中,监督分包商是否建立统一、健全的放射源管理体系、文件体系、人员培训授权体系、辐射物资管理体系、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等。总包方定期对各个分包商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组织进行整改,保证集中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2.2.2 人员资质与培训授权管理

总包方负责监督分包商放射工作人员的人员资质与培训授权工作,其中包括:

(1)总包方对分包商的放射工作人员的人员资质集中审核和归档,对不具备资质的人员禁止其参与放射工作,而对未取得资质参与放射工作的分包商和个人取消授权、惩处甚至清除出场;

(2)总包方主导施工现场辐射安全培训与授权工作,分包商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授权工作应与总包方进行对接,接受总包方的辐射安全培训与授权。

2.2.3 放射性活动安全管理

放射性活动包括放射源贮存、使用、运输、应急等,集中管理模式下放射性活动都必须按照统一管理模式进行监督管理,总包方必须对于放射性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配置专责工程师负责放射性活动安全监督工作和许可工作。

(1)集中管理模式下放射源集中贮存于放射源库中,各个分包商都必须将放射源放置于库中,总包方总体负责库的环评、安保工作,可委托一符合要求的分包商负责源库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2)总包方对分包商放射源使用、运输等放射性活动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各个分包商放射源使用、运输都需总包方许可批准。总包方定期组织对上述环节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执行限期整改、停工整改;

(3)总包方总体负责施工现场放射源应急工作,建立施工现场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应急预案和应急上报流程,组织施工现场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等。

3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论证,在建核电厂放射源集中管理体系是可行的。放射源集中管理模式利大于弊,在总包模式下能够建立完整、健全的集中管理体系,因而在建核电厂应大力提倡使用这种集中管理模式。

另外,通过论证在建核电厂集中管理模式亦具有局少数弊端,这主要体现在总包模式下各级管理体系职责分工方面存在弊端,因而在建核电厂如采用放射源集中管理模式的话,应在前期准备工作中考虑总包方总体负责建立集中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M].江苏人民出版社

[2]核电站建设的项目管理[M].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7.

[3]业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南[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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