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
出差期间的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许敏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工资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工资能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刘某于2016年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从事市场拓展工作。同年4月,刘某被外派到省外某市去推介产品。1个月后,刘某完成工作任务,回到总公司进行出差报账,与公司因差旅费报账情况产生了争议。2016年6月5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在外派期间,为完成目标任务,每天加班加点、早出晚归,连五一节也未回家。现要求公司支付出差期间正常工作日每天延长3小时工作时间、10天周六周日和五一法定节日的加班工资11000元。
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认为,安排刘某外派是因为其工作职责就是市场拓展,并没有要求刘某每天加班加点工作,刘某自行加班的时间公司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刘某出差已按公司差旅管理办法报销了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于法无据,公司不应支付。
争议焦点:出差期间自行加班是否算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经过组织双方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部分加班事实和加班时间进行了确认,支付了五一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给予刘某4天的休假,双方握手言和。……